高虹安任立委涉詐領公款 法官釋憲失敗今繼續開庭審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委任內涉嫌詐領助理費,一審遭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案件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日前開庭,傳喚高虹安(前)出庭。(中時資料照片,趙雙傑攝)

遭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2020年立委任內詐領公款,一審判刑7年4月,二審1月2日裁定停止審理聲請釋憲後,憲法法庭2月7日裁定不受理,臺灣高等法院郭豫珍今天(21日)開庭繼續審理。

高虹安被控擔任立委時涉浮報助理酬金、加班費詐領公款,一審臺 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刑7年4月, 成爲全國首位挪用助理費遭判刑的立委。但二審高院由審判長許永煌 、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組成的合議庭認爲,有停審聲請釋憲的必要。

高院法官郭豫珍等認爲,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 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代所爲判決雖有200餘筆,但針對立委涉及 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高虹安是第一件,相關法律規範意旨的明確性 ,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爲,影響深遠 。

縣市議員挪用助理費有罪判決所持法律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委 ,關鍵在《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的 規定是否相同有疑慮,如果解釋成立委是「僱主」, 助理每月領的 如果不是公款、薪水,立委挪用就不構成貪污罪,因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呂太郎、蔡宗珍及朱富美3位大法官認 爲,《立法院組織法》32條是立委聘用公費助理,及立法院應編列預 算支應助理費與相關費用的規定,不是高虹安有罪與否的裁判所應適 用的法律,也難謂對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一致決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