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案 高院:立委助理費屬實質補助 彈性勻用

新竹市長高虹安擔任立委期間被控助理費案,從一審貪污重判,到二審逆轉改判僞造文書罪,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臚列七大理由,認定立委助理費屬補助性質,且辦公室零用金制度並非高虹安首創,成爲改判關鍵。

本件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是臺北市前議員童仲彥詐領公費助理費案的合議庭,童案被依貪污罪判刑三年十月,引發各界質疑標準不一;但合議庭指出,童仲彥是以掛名的人頭助理詐領議會薪資,與高虹安的實際聘僱助理,完全是兩件事。

高虹安案上訴二審後,合議庭當初聲請釋憲,就提出公費助理費用涉訟大致分爲「人頭型」和「差額型」,其中,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造成無必要的紛爭與訟累。

高院對高虹安案改判,認定助理費是立委補助費的七大理由,首先是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卅二條意旨,助理費性質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

其次是從法制用語來看,該法明定「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是以「每一立法委員」統籌數額爲單位;此外,「預算編列方式及說明」是列在「委員問政業務」項下。

第四點從沿革檢視,一開始是直接撥入立委帳戶,由立委以僱主身分統籌管理;後來因涉及近百萬元撥入立委帳戶的稅捐問題,才改撥入指定的助理個別帳戶,但助理費、加班費預算編列的性質及理由並無變革。

第五,中央主計主管機關歷來的定義,將助理待遇納爲「民意代表待遇」其中的「立委聘用助理待遇」補助。

此外,立法院函覆指出,編列立委公費助理經費,是補助立委問政所需而財力不足部分,性質屬立委補助費。

第七點則是,高虹安是首度擔任立委,立院公費助理制度又缺乏明確規範,辦公室零用金制度也非她首創,高院認爲她並沒有詐取財物的故意。

合議庭更指出,從立法院提供的資料,立法委員普遍的認知與實際作業,對於公費助理經費立法目的及預算編列應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的性質。

至於檢方起訴高虹安詐領四十六萬餘元,高院計算後認爲,起訴金額並未扣除多位助理多的加班費用,也未將高支付李忠庭人民幣二萬一千元、蔡維庭六萬元等兩名助理的費用納入,合議庭認爲高虹安實際支付給助理的費用已超過立法院所給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