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高虹安助理費不算貪汙關鍵理由曝光!立院迴文「屬立委補助費」
新竹市長高虹安遭控任職立法委員期間,以國會辦公室零用金虛報酬金、加班費,一審法院認定高女犯2罪,不法所得爲11萬6514元,依較重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高女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僅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判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
高院合議庭由郭豫珍擔任受命法官,審判長爲許永煌,雷淑雯爲陪席法官。
高院今撤銷高虹安、前公關主任「水母」王鬱文、前國會辦公室行政主任「小兔」黃惠玟及前主任陳奐宇被控貪污部分,4人皆改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王鬱文處有期徒刑3月、黃惠玟4月、陳奐宇2月,皆得易科罰金,且全部緩刑2年。前法務主任陳昱愷一、二審皆無罪。
高院發言人潘翠雪表示,高虹安與助理已說明薪水是8萬元,但其中1萬元是要提撥公積金,「這樣的待遇可以接受嗎?」薪水7萬卻向立法院申報8萬元,產生登錄不符的現象,構成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而高院認爲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1項2款的詐欺的理由,是因爲立法院組織法的立法沿革,是認爲助理費的相關立法目的與預算性質,屬於實質補助、彈性勻用,以每一個立委統籌數額作爲單位,而編列的方式與說明都列在委員問政業務項下,助理的酬金與加班費本質上屬立委補助費性質,一開始是撥入立委的帳戶中,後來因稅捐的問題,才撥入指定助理的個別帳戶。
高院合議庭認爲,對於助理費與加班費編列預算的性質與理由都沒有改變,就中央主計主管機關歷來的定義,助理待遇納爲民意代表待遇中立委聘用助理的補助,立法院函覆的迴文稱,編列立委公費助理經費是補助立委問政需要,本質上屬立委補助費性質,基於以上理由,認爲高虹安等人欠缺貪污治罪條例詐欺取財的故意犯意。本案檢察官可上訴,被告不得上訴。
新竹市長高虹安。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