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月入1.2萬負債1.2億申請個人破產,爲何負鉅債?深圳中院迴應

來源:羊城晚報

退休夫妻月收入1.2萬元負債1.2億元、女子月工資收入4784元負債2544萬餘元——這幾天,兩則申請個人破產清算的新聞登上熱搜榜。如此高負債背後的原因是什麼?他們能否成功申請個人破產清算?會不會利用個人破產製度逃債?針對社會關注的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

他們高負債的原因是什麼?

4月29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深圳個人破產案件信息網上公佈一則破產清算申請公告。該公告顯示,妻子牛某某、丈夫劉某某均已退休,兩人每月的收入共1.2萬餘元,兩人的負債共約1.2億元,爲此申請個人破產清算。

在此之前的4月23日,深圳個人破產案件信息網公佈的另一則破產清算申請公告顯示,周某,女,月工資4700餘元,負債2544萬餘元,申請個人破產清算。

爲啥他們收入不算高,負債卻如此之高?不少網友覺得匪夷所思。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破產申請人劉某某、牛某某系夫妻。兩人在申請材料中稱:劉某某自1998年開始創業,設立某光電公司,劉某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大股東。爲經營企業,他用個人房產抵押以公司名義向銀行借款,因公司經營不善創業失敗,被多家銀行和供應商起訴。劉某某爲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負債7279萬餘元,牛某某爲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負債5408萬餘元,兩人合計負債1.2億餘元。兩人均已退休,劉某某每月退休金4200元,牛某某每月退休金2500元,房屋租金收入每月2000元/月,親朋子女資助2000元/月,有外地房產2套,商鋪4套,車輛1部,無法清償全部債務,申請個人破產清算。

對於周某申請個人破產清算的情況,深圳中院該負責人介紹,申請人周某自稱其自2012年12月開始創業,設立某環保公司,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爲經營企業,其用個人房產抵押以公司名義向銀行借款,因公司投資失利創業失敗,被多家銀行和供應商起訴,周某爲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負債2540萬餘元。現入職新崗位,月收入4784元,無法清償全部債務,申請個人破產清算。

“他們的負債主要是之前創業所負的債務。”深圳中院該負責人表示。

目前兩案到了什麼階段?

有的網友在評論中誤將“申請”等同於“法院受理”。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的規定,個人破產案件從債務人申請到法院裁定受理有一套嚴格的流程,基本流程大致分爲三個階段——申請前面談輔導、申請審查、裁定受理。

“目前,上述破產申請在案件受理前的審查階段,待信息覈查完成後,市中院將結合申請材料、債權人異議情況和社會公衆反饋意見等,組織聽證調查,嚴格依法審查申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依法裁定是否受理申請人的破產清算申請。”該負責人說。

利用個人破產製度逃債容易嗎?

我國境內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個人破產程序包括個人破產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序三個類型。2021年7月、10月、11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審結了我國境內首宗個人破產重整案、首宗個人破產和解案、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

深圳中院的這名負責人介紹,個人破產製度是公平保護各類市場主體、激發市場活力、服務保障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實施個人破產製度,旨在爲“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一條合法的解決路徑,助力其“經濟重生”、東山再起,另一方面又壓實債務人盡力償債責任,幫助全體債權人公平有序受償,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個人破產製度的良好運行,必須做好防範個人破產欺詐行爲工作,避免個人破產程序被濫用。

該負責人還介紹,深圳從立法設計、司法實踐到制度配套,全面加強反破產欺詐機制建設。如,深圳法院採取“預防在先、懲戒在後”措施,對於個人破產程序前、中、後暴露的逃廢債和欺詐行爲,分類施策、及時分流處置。綜合考慮債務人主觀意圖、具體情節、後果嚴重程度等,分別予以不予受理破產申請、退出破產程序、延長考察期、司法懲戒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此次將債務人的破產清算申請信息進行公告,就是爲了讓全體債權人和社會公衆進行監督,嚴防逃廢債,讓個人破產在‘陽光下進行’。”

這幾類情形申請個人破產清算

法院不予受理

個人破產清算程序由於涉及個人債務的免除,最受社會關注。

2024年9月,時任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啓選在接受羊城晚報專訪時介紹了個人破產清算的標準和門檻。他表示,不予受理個人破產清算申請的原因,分爲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債務人不符合“喪失清償債務能力且清償能力難以恢復”的條件。暫時無法按期償債、具有一定償債能力的債務人,可以通過個人破產重整或和解舒緩償債壓力。“我們收到的申請材料中,有不少20多歲到40歲上下的債務人,負債金額不大,也沒有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就來申請個人破產清算,我們都沒有受理。”

第二種情形,債務人對負債原因及經過等基本事實不能作出說明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這裡又有三種情形: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存在申報信息不實,或者有遺漏、隱瞞的情況;債務人對主要債務的形成原因未能作出合理說明並提交相應證明材料,借款用途和流向不明;債務人不配合破產信息覈查。

第三種情形,債務人主要債務或因奢侈消費、不當處分財產權益或者不當減少財產價值等行爲,或因利用槓桿從事與自己償付能力不匹配的投資活動,或因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等情形所導致。“例如,張某某因賭博欠下鉅債申請個人破產清算,楊某某因過度消費且投資股票、炒現貨黃金導致鉅額債務申請個人破產清算,龐某因進行郵票虛擬貨幣、小產權房、理財保險等投資活動產生損失導致負債,我們均不予受理。”

第四種情形,債務人存在妨礙破產程序的行爲、不執行個人破產重整計劃、在執行程序中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裁定免除未清償債務未超過八年等情形。

“並非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就可以啓動個人破產清算程序。是否啓動個人破產清算程序,法院會綜合考慮債務人的年齡、家庭、職業、工作能力、受教育程度、生活狀況、可期待權益等因素。”曹啓選說。

破產法專家:

提高公衆對個人破產製度的認識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深圳的個人破產製度改革試點打破了很多人對個人破產的一種畏懼心理和誤解。實際上,個人破產製度並不會導致逃廢債現象也並不可怕,“深圳有這麼多人申請,說明這個制度並不是一個不符合中國國情的制度,同時也宣示了個人破產製度可以與中國文化相融合”。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湖北省法學會破產法學研究會會長張善斌在接受羊城晚報記者採訪時認爲,當下需要提高公衆對個人破產製度的認識。他說,個人破產落地最主要的障礙是其與我國“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傳統觀念相沖突。大力宣傳成功辦理的個人破產案例,普及個人破產製度的基本概念、運作方式及重要意義,並通過充分的個人破產信息披露和有效監督,提高公衆的參與感,能讓更多人理解、接受個人破產製度。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徐陽光表示,要深刻認識個人破產製度的實踐價值。他說:“個人破產不僅僅是解決個人債務清理的制度,而是與企業破產製度有機聯繫在一起的市場經濟制度,事關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構建。實踐證明,越是經濟活躍的地方,個人破產製度的需求也越大;凡是有個人破產製度探索實踐的地方,企業破產製度的價值功能也能得到更充分的實現。”

文字 | 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