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260多萬裝潢後房東突毀約 臺南知名火鍋店怒求償敗訴
臺南市安平區一家知名火鍋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求償286萬多元,被臺南高分院判決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安平區一家知名火鍋店爲擴大營業開設分店,2021年底多次前往北區某店面參觀,經支付押金、簽約後,又花費260多萬元找設計師及採購相關設備。事後,許姓房東擔心火鍋店油煙問題不租了,雖願加倍返還押金,但火鍋店吳姓業者以對方惡意毀約求償286萬多元,一審僅判賠1萬2449元,雙方都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竟改判許女不用賠償。可上訴。
吳姓業者主張,2021年11月29日與許女簽訂租賃契約,並口頭約定租賃期間從2021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每月租金2萬1000元、押金4萬2000元,且原房客拆除室內裝潢、設備及搬遷期間都免收租金。
吳男給付押金後,爲儘速開業獲利,簽約當天即聘請設計師,並訂製客製化的不鏽鋼設備、餐具、傢俱,前後支付至少267萬3000元。
不料,2021年12月8日許女突然不願出租,並於2022年2月7日寄發存證信函表明解除租約,願加倍返還押金,還附上支票;但吳男卻以對方惡意毀約,要求賠償已支付損失及不能營業損失共286萬多元。
許女則主張,雙方簽約時,店面仍爲原租客使用中,且兩造僅口頭約定,等她參觀許男的火鍋店及前租客搬遷完畢後,再重新簽定租約。她於2021年12月8日即向許男表明,因擔憂火鍋店的油煙問題,無法履行租約,並同意依民法規定加倍返還所受定金,且前租客於2022年1月22日才正式搬離,難認吳男有何損失。
一審發現,吳男提出的3張店面設計交易明細的日期都在2022年3月以後,且多件在淘寶購買的傢俱也都「退款成功」,認定吳男對損失「舉證不足」,加上吳男又無法舉證解約前火鍋店已能正常營業,求償不能營業損失14萬7000元於法無據,僅判賠1萬2449元。
雙方都上訴後,臺南高分院也認定,吳男的求償於法無據,除駁回吳的上訴外,還認爲一審判許女應賠償1萬2449元於法不符,廢棄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