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中霸凌案 校方承諾「不得另行處分」惹議

臺中市議員左起蕭隆澤、張芬鬱、陳俞融、陳淑華、謝家宜與陳雅惠表示,市府對豐中霸凌案處分遭撤銷,後知後覺,要求另起懲處案並再調查。記者陳敬豐/攝影

臺中市豐原高中師長霸凌致學生輕生案,其中涉案校安人員遭記過後離職,透過行政訴訟撤銷處分;市府表示會督導學校另行處分,但學校稱調解內容包含不得另行處分。議員發現,「不得另行處分」未載入筆錄,校方說是「口頭承諾」,引發法律與行政爭議。

市議會民進黨團上週揭露此事,批評校方表面懲處、私下調解恐爲不適任教職人員開後門。教育局指出,校方未通報即自行調解,程序不符正義,並要求另行適法處分;校方則稱調解已涵蓋不得再處分。

臺中市議會昨進行教育文化業務質詢,民進黨團總召王立任指出,調解筆錄僅列兩項結論:塗銷記過與各自負擔訴訟費用,並未記載「不得另行處分」,校方「口頭」說法恐有誤導之嫌。

校長廖敏樂昨備詢表示,法官庭上口頭提及後續是否另行處分,校方因此口頭承諾,但未寫入筆錄。王立任痛批,口頭協議缺法律效力,牽涉後續補正與懲處,學校「想說什麼就說什麼」令人質疑。

議員同時指出,校方曾稱涉案校安「永不錄用」,但契約上並無相關規定,凸顯市府監督漏洞。民進黨議員陳淑華等人呼籲,教育局不應以「懲處由學校負責」來卸責,必須另起懲處案並再次調查,保障學生權益。

市府副市長鄭照新承諾,將督促教育局採取措施並補救,並檢討過程中的瑕疵。教育局長蔣偉民表示,將先釐清口頭調解是否具法律效力,如無強制力,將請學校另行適法懲處。

律師唐光義指出,調解筆錄須符合客觀、確定條件,口頭承諾原則上不具效力;但法院調解成立後,撤銷記過具確定效力,依「一事不再理」原則,校方能否針對同一違規再次懲處仍存疑,而法律適用是否正確則另案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