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途中座位上爽抽電子煙 離譜美籍男法辦下場出爐
飛機航行中座位上爽抽電子煙,離譜美籍男法辦下場出爐,判處有期徒刑2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62歲美籍男子阿國(化名)在今(2025)年4月搭飛機,由舊金山飛往桃園機場,在飛航期間明知於航空器關閉艙門,並經工作人員宣佈禁止使用起至開啓艙門止,不得使用干擾飛航及通訊的器材,竟在座位上使用電子煙,他被發現後遭到告誡,案經航警局函送偵辦,檢方依法予以起訴。
法院審理,法官認,美籍男子阿國所爲,犯違反民用航空法第43條之2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02條第1項非法使用干擾飛航器材罪。法官考量,阿國明知不得於航行途中使用電子煙干擾飛航安全,卻仍然爲之,所爲實有不該,但念在他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法官審酌,阿國的犯罪情節並非重大,所涉犯行亦可透過刑罰手段適度矯治,客觀上難認有何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應無並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有將其驅逐出境之必要。
日前依法宣判,阿國犯民用航空法第102條第1項,非法使用干擾飛航器材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扣案之電子煙1支予以沒收。
《民用航空法》第43條之2,航空器飛航中,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但經民航局公告,並經機長許可,由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佈得使用者,不在此限。前項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由民航局公告之。
《民用航空法》第102條,違反第43條之2第1項規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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