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消費者:謹慎籤合同 守住“錢袋子”
原標題:“天書”合同、理財糾紛、閉店跑路——(引題)
法官提示消費者:謹慎籤合同 守住“錢袋子”(主題)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王燁捷 實習生 何奕辰
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之際,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發佈上海市首份《涉金融理財產品消費者權益保護風險提示》及若干典型案例,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發佈涉及消費陷阱系列案件細節。其中,有的消費者面對“像天書一樣”的理財投資合同,依然簽字轉賬;有的消費者花費9萬元購買4次相親約見服務,結果遭遇“中介跑路”;還有的消費者攜帶大量現金找人“代辦換匯”,卻被所謂“銀行兼職人員”捲走現金。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注意到,在這些案件中,不少消費者是在合同簽署環節跌了跟頭。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消費者在籤合同及金融投資前“務必保持理性分析、冷靜判斷”。
2023年12月,爲了早日脫單,小晶(化名)與上海市靜安區某婚介公司簽訂婚姻介紹服務合同,花費近9萬元購買了4次單獨約見相親服務,合同有效期爲4個月。
半個月後,“情感導師”爲小晶推送了兩位男性,號稱相貌端正、年收入可觀。然而,婚介公司牽線後,對方均以“有事”“不方便”爲由拒絕聯繫。中介公司承諾的後續溝通也沒有下文。
小晶提出退款,但公司以合同約定“甲方(徵婚者)如因自身因素要求終止婚姻介紹服務,則乙方(婚姻介紹服務機構)不予退款”爲由拒絕退款。小晶隨後向靜安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消保委工作人員走訪發現,這家公司已閉店停業,與法定代表人趙某某溝通無果。
2024年7月,根據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區市場局、區消保委聯合簽署的《關於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支持起訴、公益訴訟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靜安區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部依法支持消費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然而,這家中介公司已在消保委介入後申請註銷登記,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檢察官經多方查證後證實,趙某某在明知其公司存在未了債務情況下,通過簡易程序註銷公司登記,存在惡意註銷的故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小晶有權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趙某某提起訴訟。
2025年2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在收到小晶的民事起訴狀和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支持起訴意見書後,依法立案,公開開庭審理。後經檢法聯合調解,小晶與趙某某達成調解協議,約定趙某某向小晶退還部分合同價款約5萬元。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部副主任陳澤贇介紹,該案中消費者證據意識淡薄,不能提供由公司蓋章的書面合同,無法直接證明其與該公司存在服務合同法律關係,客觀上增加了後期維權難度。此外,雙方簽訂的合同還存在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條款。
在某舞蹈機構充值辦卡的劉先生,維權時陷入“沒有合同”的境況。2023年11月,劉先生在某舞蹈機構充值購買預付費卡,還未上課就遭遇商家跑路,他向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民事訴訟申請。在此過程中,劉先生對經營者信息一無所知,且商家提供的後續約課小程序突然下架,劉先生無法提供能直接證明其與商家之間法律關係的證據,更無力證實剩餘課次或課時數。
檢察官專程到小程序開發公司經營地杭州,調取小程序後臺數據,收集包括劉先生等27名消費者的會員卡信息、課時使用情況等內容。最終,27名消費者獲得舞蹈公司退還預付款8萬餘元。
在金融案件中,晦澀難懂的專業術語、暗藏玄機的合同條款、難以留存的維權證據,“天書一樣”的理財合同,給消費者維權設置了層層障礙。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包曄弘介紹,近年來,電子簽約在理財業務中廣泛應用,給不法分子帶來可乘之機。由於電子數據具有無形性、易篡改的特點,實踐中通常需要結合數字證書證據來審查電子合同的真實性,“部分金融消費者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缺乏瞭解,在簽署過程中未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在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
包曄弘說,理財產品通常涉及多種投資工具組合投資,部分資管產品多層嵌套特徵明顯,涉及管理人、擔保人、託管人、銷售機構等多方主體,相關案件專業化審判要求高,法律適用難度增加。
據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有關法官介紹,金融理財業態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一些不規範現象,甚至出現底層資產造假、實際控制人“跑路”、資產管理人失聯等問題,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集資詐騙犯罪等民刑交叉風險。而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理財產品時,暴露出金融消費理念薄弱、事後維權意識欠缺等問題。
針對金融投資理財糾紛頻發現象,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在《風險提示》中提醒消費者,應秉持冷靜理性的投資觀,“在理財市場中,部分金融機構以高收益爲誘餌,利用歷史業績暗示分紅保障等手段吸引消費者,甚至故意隱瞞產品真實情況”。
目前部分金融理財產品合同存在隱性費用,保險產品銷售中常出現免責條款說明不清的情況,電子簽約還可能存在字體小、默認勾選等問題。據此,法官提議,消費者在簽署這種“天書合同”時,有權要求合理的閱讀和考慮時間,充分理解條款內容後再簽約,仔細覈對保險險種,防範混淆和“搭售”風險。
此外,基金管理人需獲得證券監管部門的批准或完成相關備案,從業人員也應具備相應資格證書。然而,一些非法機構僞造登記證書和備案信息,開展非法集資等詐騙活動。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長餘韜提醒消費者,在投資前需查驗“三證”,即消費者應查驗理財產品的“身份證”,通過中國理財網、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等查詢產品信息;覈驗發行機構的“許可證”,覈實其是否具備合法資質及有無不良記錄;關注從業人員的“資格證”,確保其專業能力與從業經驗可靠,防止遭遇虛假理財產品。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