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女信徒「一見鍾情」騙回家性侵 廟公色膽包天下場出爐
臺南市張姓廟公去年2月見到一名貌美的成年女子在廟內拜拜,竟然上前搭訕,並將對方載到租屋處性侵,被臺南地院依強制性交罪重判3年4月。(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張姓廟公去(2024)年2月見到一名貌美的成年女子在廟內拜拜,竟然上前搭訕邀對方一起吃東西、聊天后,騎機車載到租屋處,不顧女方的拒絕強行撫摸胸部及以舌頭舔私處。審訊時,張男雖辯稱對女子一見鍾情情不自禁,並準備賠償10萬元但未能和解,請求減刑或易科罰金、宣告緩刑,但法官認爲不值得同情,仍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4月,可上訴。
去年2月23日下午,張男在服務的土地公廟內,看見一名外表亮麗的女子在拜拜,隨即上前搭訕,並邀約一起吃東西聊天,還藉口騎2輛機車無法聊天,要求載她去吃東西,但吃完後女方說要回去牽車,張男卻假裝還要聊天,竟然直接將她載回住處套房。
2人進入套房後,張男即將女子推倒脫去衣服,並撫摸乳房及身體,讓女方感到不舒服、不喜歡;女子雖表示不要,還拉着衣袖拒絕,想趕快將衣服穿上,但廟公仍強脫女子的外褲、內褲、上衣,撫摸對方的胸部,還以舌頭舔女子的私處得逞。
事後,女子不堪受辱提告,由於能夠手繪張男住處的現場圖,還有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張男紋身照片等事證,加上及刑事局在女方內褲底層檢出的DNA也與張男相符,讓他最後不得不承認犯行。
審訊時,張男的律師向法官求情說,張男對女子一見鍾情,在一同進餐欲快速發展親密的關係過程中,未能剋制情慾,未充分尊重其性自主權,不顧女方拒絕而性交,但考量並未使用暴力手段,且在女方2次表達拒絕後即停手,犯行時間短,與隨機對陌生人犯案或暴力毆打方式強制性交等犯罪模式對社會的危害性不同。
張男還準備積蓄已久10萬元要賠償女方,但因女方沒有意願才未能調解成立,此部分不可歸責於張男,他犯下的罪在客觀上並非不可饒恕,如果處以最輕法定本刑仍情輕法重,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刑;另張男也請求法官判易科罰金或緩刑。
不過,臺南地院認爲,張男利用在廟裡結識女方的機會,約邀女方後強制性交,造成女方身心受有傷害,所爲可議,也無法在客觀上引起一般人的同情,無法適用減刑的規定,其所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更不合易科罰金、緩刑規定;惟念他於審理時最終坦承犯行、女方無調解意願未能調解成立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判刑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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