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10公尺被開2罰單 有打方向燈仍中招 警曝原因

彰化一名駕駛抱怨,變換車道有打方向燈卻被開罰;對此警方表示,方向燈必須等4個車輪完全駛入車道才能熄滅。(圖:shutterstock/達志)

彰化縣一名徐姓駕駛日前行經鹿港中正路,短短10公尺被檢舉2次,吃了2張罰單,他不解明明有打方向燈卻仍挨罰,另一張罰單則是左側車輪「壓到雙黃線」竟也不行。對此警方表示,車輛在變換車道時,方向燈必須等4個車輪完全駛入車道才能熄滅;雙黃線除了跨越屬違規之外,壓到也會受罰。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彰化鹿港、福興交界的中正路近日被封爲「罰單地雷」,徐姓駕駛表示,日前短短10公尺被開了2張罰單,時間只間隔1分鐘,當時他從鹿港鎮前往彰化市,行駛外側車道要切到內側車道,並打方向燈,卻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開罰1200元。

接着徐男切換到最內側左轉車道,又因「左側車輪壓到雙黃線」,被檢舉並開罰900元,2張罰單共噴了2100元。

對此,鹿港警分局說明,很多用路人以爲只要有打方向燈就符合規定,其實正確的打法是要等到車輛4個車輪都完全駛入新車道後,才能將方向燈熄滅;如果沒有打好打滿,就可依法開罰。至於輪胎壓到雙黃線,警方強調,道路所劃設的雙黃線,除了跨越要罰之外,就算只有壓到也不行。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車輛在變換車道時,應在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預先顯示方向燈,並持續到車輛完全進入另一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可處駕駛人1200至3600元罰款;若發生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罰款將提高到3000至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