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英商2在臺高層吸金26億一審重判 求停止境管遭法院打臉

英商赫德森公司亞洲區副總裁樑國強、臺灣辦事處代表人樑永堅請求停止限制出境、出海,但臺南高分院更一審仍認定2人有逃亡之虞,裁定延長限制8個月。(本報資料照片)

英商赫德森公司亞洲區副總裁樑國強、臺灣辦事處代表人樑永堅等2人,從2007年起以投資外幣定存的名義,在臺吸收400名投資人,違法吸金逾26億元,一二審分別處刑逾10年,目前由臺南高分院更一審中。2人從2020年9月起即被限制出境、出海,但因在香港都有家人,加上父母均已高齡90多歲,無法來臺探望,多年未見思念甚深,請求法院停止限制出境、出海。不過,合議庭仍認定2人有逃亡之虞,裁定延長限制8個月。

判決指出,樑國強、樑永堅等13人,從2007年7月到2018年5月,先在赫德森臺灣辦事處、臺中、臺南、高雄等辦公室訓練業務員,相關業務員再假借紙上公司HCB集團海外定存的名義,以保證一年可領8%利息,或18個月可獲利20%的話術,向400名投資人招攬美元、歐元、英鎊及人民幣等不同貨幣定存的投資商品,違法吸金約26.9億元。

臺南地院2020年6月依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分別判處樑國強徒刑10年6月、樑永堅徒刑10年,2人均沒收犯罪所得3394萬多元。上訴後,臺南高分院2023年4月判處樑國強徒刑12年6月,並稿罰金6000萬元;樑永堅處刑12年,併科罰金5000萬元,2人均諭知沒收犯罪所得。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目前更一審中。

由於2人在香港均有親友,從2020年1月被法院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後,加上連續7次被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直到本月即將屆期。更一審函請2人表示意見時,樑永堅表示,目前與家人孫兒同住,生活穩定,且有固定住所,並無返港打算。因財產遭扣押,僅能打零工勉強維生,雖有香港家人,但不願給予資助,長期在臺灣生活,年事已高,即使返港也無法負擔生活費用,無逃亡理由亦無經濟能力。

樑永堅還說,父親高齡90餘歲,身體狀況不若從前,多年未見,亦無法離港來臺探望,每次電話聯繫均表示想要與他見面;此案多次審理已無證據調查的需求,更無滅證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應無限制出境、出海的必要。

樑國強也指出,目前與配偶共同居住在臺北,已無返港打算,財產均遭扣押,僅能透過配偶工作維生,雖有香港家人,但不願資助,且長期在臺生活,年事已高,即使返港也無法負擔生活費用,無逃亡理由亦無經濟能力。

樑國強還強調,母親高齡約90餘歲,身體狀況不如從前,多年未見,無法來臺探望,每次電話聯繫均表示想與他見面,希望能准予與母親見面;且此件已無調查證據的需求,亦無滅證、勾串之虞,無限制出境、出海的必要。

不過,檢察官則具狀表示,樑永堅、樑國強所犯違反銀行法犯罪嫌疑重大、被害人衆多且被害金額龐大,加上一審量刑甚重,有相當理由足認2人有逃亡之虞,仍有繼續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的必要。

更一審認爲,2人日後若經法院判決有罪所處的刑期可能甚長,2人又否認犯罪,且遭判重刑常伴有逃亡的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的基本人性,並非沒有因此啓動逃亡境外、脫免刑責的動機;何況2人藉此案收受衆多被害人的資金未還,具有相當經濟能力,在國外亦有經營事業或親友資源,出入國境輕而易舉,2人如出境後未再返回接受審判或執行,將嚴重損害國家追訴犯罪的公共利益,仍有限制出境、出海的必要。

至於2人以父母年事已高,請求返港探望家人,並非法院是否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應考量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