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成監獄受刑人筆刺女護助 臺東法院判刑5月
東成監獄鍾姓受刑人持筆刺傷護理助理案,臺東地方法院依傷害罪與強制罪合併論處,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本報資料照片)
法務部東成監獄上月發生鍾姓受刑人持筆刺傷章姓護理助理事件,檢方依傷害、強制罪提起公訴,請求從重量刑。臺東地院認定章女不具醫事人員資格,未構成妨害醫事人員罪,傷勢亦未達重傷,僅依傷害罪與強制罪合併論處,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鍾男因不滿舍房空氣品質未改善,於6月10日下午2時28分在監所門診就診時,向莊姓醫師佯稱喉嚨不適,欲借筆書寫病況,取筆後卻突襲章姓護理助理,以左手環勒其頸部、右手持筆攻擊頭頸部,造成擦挫傷,隨即遭現場人員合力壓制。
鍾男辯稱並無蓄意攻擊,是遭拉扯失控才誤傷對方;章女則指稱,對方先刺向她的臉部,閃避過程中又刺中頸部。
臺東地方法院審理認爲,鍾男行爲構成《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及第304條強制罪;然因章女不具醫事專業資格,不符《醫療法》第106條妨害醫事人員構成要件,且傷勢爲表層擦挫,未達重傷程度。
法官審酌鍾男犯後坦承犯行,但僅賠償8000元,與對方求償10萬元差距過大,未能和解,另考量其具多項前科,最終量處徒刑5月,得每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