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審判遇到傢俱

曾經和同事們一起探討一件買賣合同糾紛。

原告是買家,其中一項訴訟請求是要求退款退貨,標的物是一套傢俱,因爲糾紛曠日持久,傢俱已經在原告處放了好幾年。

同事問:判決支持退款退貨是否合適?

我說傢俱啊,你說這個我可就不困了。

你問爲啥提到傢俱我就精神了,不是因爲我之前審過多少涉及傢俱的買賣合同糾紛,而是因爲我自打下庭就開始審理離婚糾紛,判決駁回的不算,只要判決離婚需要分財產的,幾乎都會涉及到傢俱。

我問那位同事,如果判決退貨的話,你去原告處看過傢俱嗎?

同事回答說沒看過,想去來着,原告非常不配合。

我又問,那你有沒有讓原告把傢俱拍照或者攝像然後提交呢?

回答還是原告不配合。

我說你現在都不太掌握傢俱現狀,要是判決返還的話,被告發現傢俱磕了碰了,那到底是傢俱一開始就有質量問題還是原告保管不善還是運輸過程出現磕碰,被告如果拒收的話,你怎麼查明責任呢?

我又問,被告是商家,你之前提到被告現在已經不再經營了,如果判決返還傢俱的話,無論是原告自行返還還是強制執行,最後把傢俱送到哪裡呢?需不需要在判決書中指定一個返還地點呢?

之所以問這些問題,是因爲之前審理離婚糾紛時,經常需要到婚房清點財產,清點什麼呢?最主要的就是傢俱家電。還記得剛跟着師傅辦案時,師傅教導說,清點傢俱家電,除了查明數量,家電還需要打開電源看看是否能夠正常使用,傢俱需要拍照確認完好程度,記入筆錄後還要告知實際掌控傢俱家電的當事人,清點之後到判決之前,務必妥善保管這些財產,如果執行階段發現有損壞的,保管一方需要負相應的責任。

還有就是,一定要判決退款退貨嗎?

還記得師傅當年審理一件離婚糾紛,涉及到彩禮問題。按照本地風俗,男方支付給女方彩禮,女方父母並不將彩禮拿走,而是用於房屋裝修或者購買傢俱家電,除非具備法定情形,彩禮或者彩禮購買的傢俱家電一般視爲屬於女方的財產。在那件案件中,師傅就把女方用彩禮購買的傢俱家電判決歸女方所有,讓女方自行取回。

案件後來被二審法院改判,二審的法官倒沒覺得判決傢俱歸女方所有有什麼問題,而是認爲女方用彩禮購買的傢俱高度適配男方所有的婚住房,這些傢俱判歸女方所有的話,女方取走很麻煩,而且搬到女方房屋使用也不方便,所以判決傢俱歸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補償款。

師傅的案子很少發改,所以這件案件讓我印象很深。不得不承認,二審法官的判決有一定的道理,傢俱和一般的商品不太一樣,笨重而又適配性較差,判決歸屬時要充分考慮到這一點,不然很可能判決結果法律上沒問題,但是既給當事人造成了不便,也未能物盡其用。

當然,買賣合同糾紛和離婚糾紛區別不小,我之前也審理過涉及傢俱的買賣合同糾紛,不過標的物是一個沙發,買方強烈要求退貨,收貨的時間也不長,經現場勘驗,沙發確實存在問題,而且保存的非常好,所以判決退貨退款。但同事的這件買賣合同糾紛,買方收到傢俱已經三四年了,而且買方說這些傢俱已經使用了,那麼是否判決退款退貨,確實值得考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