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丟失導致無法辦理退休手續,接收單位未盡保管義務被判賠償

新京報訊(記者吳夢真)因原工作單位丟失人事檔案,導致老人無法辦理退休手續而被訴。近日,北京西城法院審結該案,判決檔案接收單位因未盡保管義務,需賠償張某經濟損失。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1950年出生的張某1966年入職某工廠,1992年離職後,其又就職於其他多家單位。2010年張某達到退休年齡時,卻發現其人事檔案丟失,無法辦理退休手續。爲此,張某輾轉多家單位尋找檔案。

直到2016年,張某根據《職工檔案轉遞存根》確認檔案由某單位接收,但該單位稱,因時間久遠經辦人員已經退休,未找到張某的檔案材料。張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單位賠償因人事檔案丟失造成的經濟損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張某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本案中,張某就檔案存放事宜提交了《職工檔案轉遞存根》,記載1992年2月,張某的檔案材料轉移至某單位,某單位在回執處加蓋公章並有工作人員簽字。某單位作爲檔案接收單位,應當履行妥善保管的義務,現張某因檔案丟失導致無法正常辦理退休手續,某單位對此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某單位支付張某人事檔案丟失的損失。

法官提示,用人單位作爲檔案材料的保管方,在勞動者人事檔案流轉過程中負有承前啓後的責任,應當妥善保管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留存檔案流轉手續,讓檔案材料“有跡可循”。臨退休勞動者如發現自己人事檔案丟失,亦可向檔案接收單位主張損失賠償。

編輯 甘浩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