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滿週歲的兒子離家 愛妻:給時間賺錢!傻男空等24年怒離

帶滿週歲的兒子離家,愛妻只想多賺錢!傻男空等24年,怒訴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印尼籍女子小萱(均化名)在1997年結婚,婚後感情初期還算融洽,不料,小萱在兒子滿週歲不久,竟在2000年攜子離家行蹤不明。某日小萱來電錶示,給她一些時間賺錢,之後會主動回來離婚,但是迄今仍渺無音訊,不滿遭到惡意遺棄,阿國憤而依法請求判準離婚。

法院審理,法官認,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如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拒絕與他方同居, 即爲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

夫妻之一方不履行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即與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

法官考量,小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法官考量,小萱在2000年帶兒子離開家裡後,又於2002年出境臺灣後,從此未再入境臺灣。 小萱也未與阿國聯絡,也未告知她的行蹤,更未有何不能與阿國同居的正當理由,迄今已逾24年。

法官審酌,顯然小萱已無意與阿國共營婚姻生活,小萱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亦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而且小萱離家後,阿國自謀生計,小萱全未聞問,任令阿國自生自滅。

法官認,小萱顯然亦未盡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並且惡意遺棄阿國在繼續狀態中。日前依法宣判,阿國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訴請離婚,洵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