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土城家暴殺人案 探討臺灣家暴防護機制缺口與改革路徑

▲土城家暴男殘忍殺害妻子與小姨子。(圖/記者陸運升攝)

●河瞑/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法學博士

七月初新北市土城發生駭人聽聞的家暴殺人案,這整起事件經過一週社會的討論與沉澱後,我們發現了幾個可能引發殺機的問題癥結,分別是,目前無業的謝男(施暴者)、申請保護令的張女(受暴死者)、案發前一日謝男違反保護令遭報警,檢方復訊後將謝男飭回、謝男7日一早就在其住所附近埋伏及同日開車追衝撞張女及小姨子2人,並持刀當街殺害。

土城家暴殺人案 學術與實務界的5問題

一週過去了,本案學術與實務界之註解有幾點,一是因違反保護令後「無保請回」才釀悲劇?二是凸顯「預防性羈押」重要性;三是核發保護令後針對高風險者欠缺安全保護計劃;四是大多數家暴案件只申請保護令而無申告刑事傷害罪,致極少家暴者被裁定保護管束;五是跟騷法與家暴法之間尚存銜接問題等。

首先,本案發生憾事後,外界多指責承審檢察官「無保請回」才釀悲劇,這在實務上是從結果論來批評,對檢察官而言只用道德勒索,而沒有從檢察官本身的職權角度思考,這是有失公允之處。

實務上,檢察官可以發「刑事保護令」(家暴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法院爲保護特定人士,通常是家暴案件中的被害人免受進一步傷害,而對被告人所發出的命令。這些命令可能包括禁止與被害人接觸、遠離被害人住處等,違反這些命令會構成刑事犯罪,可處以刑罰),按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家庭暴力研究中心主任王珮玲教授說法,保護令雖非萬能,但研究顯示對於8成案件有嚇阻作用,另外則有2成的行爲人仍無視保護令,包括曾有犯罪前科、患有精神或人格疾病,以及具極強控制慾者,若遇到此類行爲人,就必須搭配其他安全計劃,才能獲得比較萬全的保障。

換言之,檢察官如何能辨識出2成的危險犯者,這是一個難點。此致普通保護令核發後,在違反保護令時,檢察官通常以口頭告誡,若無明顯而立即危害事實,當然不可能牽涉到上揭第二個討論的問題「預防性羈押」,檢察官「無保請回」或是「有保請回」其實意義不大,只是外在觀感差異而已!真正要思考與討論的是,檢察官可否利用更有效的監控機制,確保當事人安全,這纔是重點。

至於討論何謂有效的監控呢?外界只關注在「預防性羈押」,而沒有思考上揭第四個問題保護管束的可行性?保護管束的科技監控設備,如配戴電子腳鐐與手錶可能較「預防性羈押」,是更務實的做法。

從犯罪學日常活動理論檢視本案,謝男違反保護令遭檢察官無保請回是錯失監控的第一個關鍵時間,其次警方掌握不到謝男行蹤是第二個關鍵時間,謝男躲藏在張女住處附近是第三個關鍵時間。

日常活動理論告訴我們,犯罪發生的三大要素,其一有力的監控者不在場;其二具犯罪能力之加害者;其三合適的標的物(脆弱的被害者)。

對照本案三個關鍵時間,謝男在無保請回後勢必對妻子張女報警感到憤怒,報復之心機率相當高,其次無保請回後警方沒列管,謝男可以有足夠時間佈署報仇計劃,因此時間與空間均給予其適合犯罪之條件,最糟糕的是,張女住處缺乏保護機制(如警方巡邏與其他警告標語),因此謝男可以躲藏、跟蹤與犯案。

這一連串的機會俱足的結果,不是機緣巧合,而是對家暴案的保護機制的真空,是制度殺人,爲社會敲響警鐘。

▼保護令雖非萬能,但研究顯示對於8成案件有嚇阻作用,另外則有2成的行爲人仍無視保護令,包括曾有犯罪前科、患有精神或人格疾病,就必須搭配其他安全計劃。(圖/記者黃哲民攝)

政府單位各自爲政 應有以下4點檢討

我們許多單位如司法、衛政、警政等完全各自爲政,缺乏橫線聯繫的通報與危險評估,而致張女與小姨子枉死。 如今憾事已發生了,相信這件案子驚醒許多社會大衆,在大罷免前,吾人認爲家暴安全保護機制的不足比政治大罷免更爲重要,各黨派與各主責單位應該視張女及小姨子兩條寶貴性命,也視爲己命看待,吾人懇請各政黨應予以重視。

個人淺見如次,一、跟騷與家暴法適用對象雖不同,但均有保護令選項,應該做好整合與銜接。跟騷法處理之作法依嚴重程度概略有三,一是書面告誡;二是保護令;三是形式裁定。

有趣的是,家暴法與跟騷法在覈發保護令上有所差異,根據媒體報導者的分析,家暴保護令由家事法庭審理,區分通常、暫時與緊急保護令三種類型,且有明文規定核發時效,最快4小時內就須核發;跟騷保護令則由民事法庭審理,且沒有緊急類型與核發時效的規定。

通常家暴案件遇到跟騷時,保護令核發下來比非家暴法適用對象之跟騷行爲快,但無論跟騷法與家暴法遇到跟騷行爲基本上都有相同和重疊,因此兩種法律之跟騷行爲引起的保護令要一併拿來檢討,尤其是在跟騷法書面告誡後,與家暴違反保護令遭檢察官請回情境類似,跟騷法要從書面告誡提升到申請保護令這段期間有真空問題,等保護令期間對跟騷者似乎除了報警,無任何監控機制。

同樣道理,家暴違反保護令,除非檢察官以嚴重的刑事保護令作爲警告,否則一樣對施暴者沒有拘束力。因此兩個法的真空時間的監控機制該如何補強是關鍵。

二、本案發生後外界多探討「預防性羈押」的問題,這類問題的構成條件是什麼?先前社會上討論最多的精障的反社會脫序行爲,但對於高危潛在動機者,臉上沒有說我即將犯罪,如何讓檢察官發出「預防性羈押」?

目前實務上,針對家暴問題,心理評估是一個重要參考依據,但家防中心評估的是被害者,而非施暴者或潛在施暴者。回想一下,謝男案發前,有誰對他做出安全評估?這安全評估的職責是誰的責任呢?查了一下,在跟騷方面確有其預防性的機制,如法院核發的治療性處遇,承辦加害人的治療單位竟然是地方衛生局。

但是家暴案件的加害人輔訪又是屬於社工,謝男如果發現自己失業,又加上老婆要跟自己離婚,還申請保護令,壓力與情緒的驅使下,謝男知道要找衛生局嗎?但是法院沒有評估謝男暴力風險程度,衛生局不會主動承接謝男個案。另張女的保護性安全網,少了社工對當事人雙方輔訪,因爲本案未交代警政有無轉介給社政單位?社政單位有無介入?

所以謝男也錯失遭社政輔訪的機會,說不定若社政單位介入後,會協助謝男就業輔導,請領失業救濟金等,但這些機制都沒有被串聯起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謝男出現經濟危機,因爲失業,只能將壓力報復在妻子身上,所以沒有評估謝男暴力風險,也沒有給予謝男處遇與治療,請問他的暴力源頭來自於現實壓力,誰能幫助他避免用暴力解決問題呢?

三、心理評估、社區處遇、觀護制度的資源挹注長期匱乏這是監控失靈主因,但地檢署、社政與衛政的橫向聯繫闕如卻是導致家暴社安網出現破口。

根本之道,將家暴施暴者納入治療與監控體系纔是重點,以某縣地檢署實施之「受保護管束家暴加害人情緒管理團體」這是很好的範例,但政府挹注的資源不足也是事實。該團體治療每年能服務多少位家暴加害者?不得而知。

四、另外討論違反保護令之加害人可以朝保護管束方面監控,這地方還是碰到一個老問題,觀護人人力不夠,轉介至醫院心理治療機制不普及,以及科技裝備監控使用授權法條未臻完善等,最後一道希望應該是警察,但違反保護令者可否明訂每日向警察報到,違者加以保護管束 (戴電子手錶或強制易服勞動服務),甚至運用AI設備預測家暴施暴者未來可能動向等,這些工具與配套措施,均有賴政府加快構建,畢竟這攸關人命,盼朝野政黨能體恤民衆的壓力與痛苦,在大罷免前,各政黨好好提個補救措施的法案,就像當年性侵害防治法因彭婉如命案後,火速立法。

哪一個政黨可以視民命如己命,這將會是國家之福,人民之福。

▼根本之道,將家暴施暴者納入治療與監控體系纔是重點。(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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