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臺商應注意遲納金新規分析

2025年大陸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佈關於《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修訂內容非常廣泛,例如偷稅變爲逃稅、加大部分稅收違法事項處罰力度、取消代扣代繳義務人手續費、加大對稅收違法事件中實際控制人的監管等,其中將「滯納金」修改爲「稅款遲納金」的變動最受臺商關注。

過去的滯納金概念,是按現行《稅收徵管法》規定,指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和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因此滯納金具有雙重意義,一是因納稅人佔用政府稅款而支付的利息;其次是對納稅人未按時繳納稅款的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加收款項,所以利率會較同期銀行借款利率高。

而遲納金是此次《稅收徵管法》修訂徵求意見稿所提出的概念,但並非首次出現。在實際稅務處理中,滯納金常因與《行政強制法》中「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規定衝突而引發爭議,舉例來說,稅款滯納金高達每日萬分之五,換算成年利率高達18.25%,時間一長就可能超過稅款本金,這在司法和稅務機關間存在不同觀點。

自2012年《行政強制法》實施以來,早在2012年8月稅務總局就以問答形式答覆納稅人,稅收滯納金不適用《行政強制法》的限額規定,此後各地稅務機關也時有相同觀點的答覆;另外各地法院判決的稅務案件中,也多有支持稅收滯納金不適用最高限額的判例。當然實務工作中稅收滯納金不超過本金的案例更普遍存在。此次將其改爲遲納金,一定程度上,是爲了明確與《行政強制法》中滯納金的不同,表明不受《行政強制法》關於滯納金不能超過本金規定的限制。

對於臺商而言,遲納金的規定帶來多方面影響。積極方面看,徵求意見稿新增了不予或免予加收稅款遲納金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按期繳納或解繳稅款,在相關情形解除後三個月內補繳;因入庫地點、稅種屬性、徵收機關等變更,需重新繳納或解繳稅款;向稅務機關繳納或解繳已超過追徵期稅款等情形,經省級以上稅務機關批准,可不予或免予加收稅款遲納金。

但從消極方面看,如果遲納金最終確定不受《行政強制法》約束,可上不封頂,對納稅人逾期納稅的經濟壓力增大。以跨境電商企業爲例,業務複雜資料龐大,若稅務稽查時間長,遲納金會像滾雪球一樣不斷累加,給企業帶來資金壓力,甚至可能影響企業的正常運營。對個人納稅人而言,一旦出現逾期納稅情況,遲納金的不斷累積也可能造成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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