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陸資及外資來臺投資差異分析
因外資與陸資投資增加,臺灣官方將原先的投資審議委員會職能,整並至經濟部設立「投資審議司」(簡稱投審司),臺商須留意以在大陸設立的法人公司回臺投資,會被視同爲一般的陸資,與其他外資投資臺灣的審查要求有所差異。
1、陸資及外資審查程序
臺灣對陸資的定義包括大陸公司或大陸居民,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30,或具有控制能力的第三地公司來臺投資,都被視同爲陸資。
因此,如本文一開始分析,臺商以在大陸設立的公司來臺投資,將被認定爲陸資投資人,須依照陸資來臺投資規定提出申請。目前陸資來臺投資項目採「正面表列」方式管理,經營範圍需符合開放項目纔可申請。
另外對於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的陸資在臺投資事業,每年需向主管機關報備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股東名冊及其他指定資料,主管機關也可定期調查該事業的經營狀況,以確認是否仍符合原核準的投資內容。
若臺商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回臺投資,則被視爲外國投資人,適用外資管理規範,可投資項目以「負面表列」方式管理,即非在清單上之行業均可申請投資。
另外須特別注意,若臺商透過大陸公司來臺投資,審查過程中需揭露背後股權結構,要注意大陸公司的臺灣籍股東,是否皆已取得投審司覈准對大陸投資許可。若未經覈准,可能被要求先完成補辦赴大陸投資申請程序後,才能申請來臺投資申請,另一方面也可能會衍生原大陸投資是否涉及在臺應申報的稅務事項。
◆稅務及資金考量
在臺灣實施受控外國公司法(CFC)後,多數境外公司多爲純控股性質,已無法如以往透過貿易安排截流利潤,因而可能缺乏資金進行投資,需注意境外公司用於回臺投資的資金是否在臺灣完稅,以免引起國稅局注意,另外該境外公司股權結構已留存於主管機關,若該公司符合CFC認定標準,其背後的臺灣控制股東應依規定在每年5月申報境外公司財務報表以計算最低稅負。
在資金運用安排上,無論陸資或外資來臺投資,若涉及對在臺投資公司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均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若爲短期營運資金且借款期限未逾一年,則無需事前申請,但超過一年者應先申請覈准。
◆對上市的影響
無論選擇在臺灣或大陸申請上市,包含臺灣公司所有營運主體股權均須納入在上市主體之下,若規劃回臺上市則需設立開曼控股公司,可透過開曼公司以外資身份投資臺灣;若選擇在大陸上市,則由大陸上市主體作爲回臺投資之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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