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價格治理方式護航平臺經濟

作爲新質生產力的重要代表和載體,平臺經濟在我國發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顯,爲擴大內需和就業創業提供了新空間,爲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新引擎。與此同時,依託獨有的網絡效應、規模效應以及網絡生態系統的強大黏性,互聯網平臺利用市場優勢地位實施的一些價格行爲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發佈《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爲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行爲規則》),公開徵求社會意見。這一文件將成爲維護線上市場秩序,推動平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

一、規範平臺價格行爲對平臺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提出:“促進平臺經濟創新發展,健全平臺經濟常態化監管制度。”我國平臺經濟發展正在經歷“規模擴張”到“質量躍升”的深刻變革。隨着數字技術應用深化,互聯網平臺已從早期的交易中介發展成爲資源配置樞紐,深度嵌入生產、流通、交易、消費各環節。價格是市場資源配置的“信號燈”,也是企業競爭的工具之一。與傳統經濟形態不同,互聯網平臺領域的價格行爲具有顯著的“雙邊市場”特徵和“技術賦能”屬性,規範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爲既是迴應民生關切的現實需要,更是構建常態化監管機制、推動平臺經濟發展從“擴規模”到“優質量”的制度基石,對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二、《行爲規則》對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爲提供全方位指引和規範

《行爲規則》全文共30條,重點圍繞經營者自主定價、經營者價格標示行爲、經營者價格競爭行爲、消費者價格權益保護和監督機制等方面,構建起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爲的治理框架。

充分保護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自主定價權,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基礎。《行爲規則》將“經營者自主定價”置於首要位置,鼓勵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創新技術和商業模式,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惠及廣大消費者,併合法獲得利潤,爲平臺經濟創新發展打開空間。針對部分平臺經營者通過限制流量等技術手段干預平臺內經營者交易價格的問題,《行爲規則》提出了禁止性規定。

健全平臺價格標示規則,以多維度的公開公示破解信息不對稱。一是對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的“明碼標價”做出規定,尤其是對平臺“預估價格標示”提出了具體要求。標準化的價格公示機制將有效解決以往價格規則碎片化、不透明等問題。二是針對“大數據殺熟”等問題,《行爲規則》要求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提前向社會公開差別定價和動態定價規則,讓消費者“知其然並知其所以然”,既保障了經營者的定價靈活性,又可防止算法技術濫用。三是針對平臺經濟領域複雜多樣的“滿減”“紅包”“限時秒殺”等活動,《行爲規則》提出了平臺需要對補貼、促銷規則進行公示的要求,以規則透明化遏制“虛假滿減”“先漲後降”等行爲。

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規範平臺免密支付與自動續費業務。對於消費者價格權益保護,《行爲規則》明確要求,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如果提供免密支付服務、自動續費和自動扣款、搭售額外服務或商品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向消費者展示相關選項,並提供便捷的取消途徑,可謂“小切口”推動“大治理”。同時,鼓勵平臺經營者建立價格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商品質量承諾和擔保制度,督促平臺內經營者履行商品質量和服務義務,幫助化解消費糾紛。

需要強調的是,《行爲規則》是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制定的,在監管制度、監管要求上保持了穩定性,重點是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不會影響平臺經濟領域正常的商業模式。比如,《行爲規則》規定,平臺經營者的商業模式系對用戶長期免費的,且有利於推動創新進步、有利於提升經營者和消費者長遠福利的,可以不認定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三、落實《行爲規則》需要多方協同多措並舉

《行爲規則》根據徵求意見情況修改完善後,相信會很快出臺,併爲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這一制度的實施,標誌着我國互聯網平臺價格治理進入規範化新階段,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執行的效力在於“組合拳”。

多元主體協同共治,形成治理合力。政府作爲制度的制定者與市場秩序的維護者,需要強化監管統籌和優化制度供給,在《行爲規則》落實中發揮主導作用。如細化相關配套政策,增強制度實施的可操作性;建立跨部門協同機制,統籌推進政策落地。平臺經營者是《行爲規則》落實的責任主體之一,需要從被動合規轉向主動治理,積極完善平臺合規體系,承擔主體責任。例如,健全平臺價格合規管理制度,通過完善平臺規則引導入駐經營者價格行爲合規,通過技術賦能降低經營者運營成本等。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發揮橋樑作用,推動行業標準建設和引導加強行業自律。

綜合施策保障《行爲規則》落地見效。《行爲規則》實施需要制度創新、技術賦能、信用建設等多措並舉,形成“制度牽引—技術支撐—信用約束—社會共治”的治理生態。建議加強《行爲規則》與現有法律制度體系銜接,形成監管閉環,針對平臺經濟動態性特徵,探索建立規則動態調整機制;深化新技術應用,推進部門數據共享,建立跨部門聯動監測網絡,充分發揮數據要素價值,利用數智化手段提升監管效能;加強信用監管,實施價格合規信用承諾制度,形成價格信用激勵約束的長效機制。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於鳳霞 作者單位:國家信息中心信息化和產業發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