踹死視障生 女照服員判9年

臺北市陽明教養院永福之家。圖/翻攝GoogleMap

林玲聲二○二二年五月十二日上午九時許於永福之家五D寢室,因陸女不願配合如廁,朝智能及視覺極重度障礙、身高僅一四二公分陸女,多次踹踢左側頭部;當日下午發現陸女嘔吐,才通報送醫急救,同月廿七日,陸女因外傷性顱內出血,缺氧性腦病變等宣告不治。

林女否認犯行,聲稱監視器畫面是院生慣性抓癢,纔會拍掉她的手,因身爲天主教信徒,信仰不同沒有去陸女靈堂上香;辯護人也稱林女不是「武林奇才」,不可能四秒鐘踢四下。

法院審理時死者胞姊痛批林玲聲還不認錯,妹妹就像「生活在地獄」,稱妹妹因青光眼失明,平時動作很小心從不莽撞,絕不相信會自殘,護理報告也無記載。

一審認爲,林玲聲本應仔細、謹慎照料不能生活自理的院生,卻僅因陸女不甚配合,恣意以暴力相向致死,犯後否認犯行,也未賠償被害家屬,難認有悔改之意,依傷害致死罪判九年徒刑。

二審指出,依卷內證據資料、監視器畫面,可證明林玲聲於陸女送醫當天上午,有用腳踢陸女頭部至少三下,事證明確。

林女負責照顧罹患身心障礙而不能自理生活的被害人,僅因被害人不配合,就恣意暴力相向,造成陸女死亡,惡性非輕。

林玲聲犯後未承認犯罪,也沒有賠償家屬所受損害或取得諒解,認爲一審所量刑度相當,維持判決;案件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