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工作微信號,爲何構成侵犯商業秘密?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劉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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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微信泄密、技術竊取等新型侵權現象層出,商業秘密侵權變得更隱蔽、更復雜,商業秘密保護也面臨新挑戰。

離職員工跳槽,將前公司商業秘密透露給新東家;潛入對家公司試圖“偷師學藝”;買通對方員工提供內部信息……現實中,類似的侵犯商業秘密案例屢見不鮮。

前不久,廣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一則案例:基於家政服務工作需要,深圳某家政服務公司爲員工陳立忠(化名)註冊了工作微信。該員工離職時,擅自將工作微信號出借給他人,導致公司客戶信息被不當披露給競爭對手。

涉案工作微信號保存的客戶聯繫方式是否構成公司的商業秘密?隨着微信泄密、技術竊取等新型侵權形式層出不窮,商業秘密侵權正在變得更隱蔽、更復雜,商業秘密保護也面臨新挑戰。

“近三年來,龍崗法院共受理、審結侵害商業秘密的民事、刑事訴訟20多宗,案件數量不多,但幾乎都是司法實踐中的疑難複雜案件。”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法官郭丹子告訴《工人日報》記者,“以往,人們通常將商業秘密與秘方、清單等可以採取物理隔離的文件形式聯繫在一起,隨着數字化和信息技術的應用,商業秘密的載體也發生了顯著變化,正如‘工作微信號案’中,有別於傳統的載體形式,微信賬號成爲該案商業秘密的載體。”

泄露工作微信號客戶信息侵權

工作微信號中的客戶信息,屬於商業秘密嗎?

在上述“工作微信號案”中,深圳某家政服務公司從某家政服務平臺獲得客戶需求信息後,由業務員使用工作微信號添加客戶聯繫人,並根據客戶需求組建由業務員、家政服務人員及客戶爲成員的微信羣開展工作。

2023年3月中旬,該公司原業務員陳立忠離職時未按公司要求交還工作微信號,而是將工作微信號交由公司同業競爭者張晉(化名)使用,並允許其進行實名認證變更。公司認爲其行爲導致公司失去對接客戶的主要渠道,客戶流失、營業額下滑,遂以侵害商業秘密爲由將陳立忠訴至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法院認爲,公司主張保護的客戶聯繫方式等信息儲存在工作微信中,不爲公衆所知悉。該公司在陳立忠離職時要求其交還該工作微信號,已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儲存在該工作微信號中的客戶信息是家政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積累並支付相應經濟成本獲取的非公開信息,對於家政服務業務開展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

因此,該公司在本案中主張保護的經營信息,可以作爲商業秘密予以保護。陳立忠作爲家政公司的前員工,對其因在公司工作期間獲取的涉案客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其將涉案工作微信號轉借給公司同業競爭者並允許其進行實名認證變更的行爲,違反了保密義務,導致公司的客戶信息流入同業競爭者手中,構成對商業秘密的不當披露。

最終,法院判令陳立忠將其手機保存的微信號聊天記錄刪除、返還該微信號並賠償家政公司3萬元的經濟損失及5000元的合理維權費用。

算法依法獲得商業秘密保護

“隨着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和普及,企業對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的管理多已不再採用傳統的存儲方式,而是普遍採用數據庫、計算機軟件、雲服務等數字化、網絡化方式。”郭丹子介紹,這增加了防範秘密泄露的難度,也給商業秘密認定帶來新的挑戰。

深圳市某甲技術有限公司是一家互聯網高科技公司,主要業務爲大數據智能挖掘技術應用與移動互聯網客戶端開發。該公司主要產品有“天某”手機APP。另一家移動互聯網乙公司開發的“學某某”APP,採用了與甲公司實質性相同的智能檢索算法。

那麼,“智能檢索算法”能否獲得商業秘密保護?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案涉智能檢索算法本質是一種算法推薦,甲公司已通過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義務,對涉案技術信息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另外,涉案算法可提供更爲精準的檢索信息,爲該公司帶來商業收益和可保持競爭優勢,並不爲公衆所知悉且具有商業價值,相關技術信息符合認定爲商業秘密法定條件。

法院查明,兩家公司的研發團隊成員有重合,乙公司對搜索算法構成實質性相同沒有提出合理抗辯理由。“學某某”APP中使用的被訴侵權搜索算法與甲公司請求保護的搜索算法構成實質相同,且其有渠道、有機會獲得甲公司案涉商業秘密。

因此,法院判決,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爲,下架侵權APP產品,並賠償甲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20萬元。

“算力、算法、大數據是數字經濟發展的基本要素,其中算法作爲推動人工智能發展的關鍵基礎,是開發者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通過大數據不斷地測試獲得的勞動成果,其研發成果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商業秘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辦案法官蘭詩文表示,將算法認定爲商業秘密進行保護,體現了人民法院審慎探索新型知識產權權益保障的有益嘗試。

防止濫用訴訟損害正常競爭

“商業秘密的三大構成要件,即秘密性、保密性和價值性的審查標準並非一成不變,而是在個案中根據具體的商業環境進行審查,還需要結合現代信息技術的背景進行全面分析和判斷。”郭丹子法官介紹。

郭丹子建議,企業在日常經營管理中,要提高重要商業信息的保護意識。對於不便或無法通過專利等方式予以保護的重要商業信息,要通過建立、健全內部商業信息管理制度,加強員工的保密意識,完善信息保密措施和泄密補救措施。企業員工則應認真學習相關規定,自覺加強行爲約束,履行保密義務,切實防範違法風險。

關於如何平衡保護商業秘密與維護競爭自由,郭丹子法官表示,一方面,商業秘密是可以爲經營者帶來現實或潛在商業價值或競爭優勢的商業信息,爲企業的創新和投資創造安全和可信賴的法律環境,應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另一方面,反不正當競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均是要最大限度地維護競爭自由,需防止濫用商業秘密保護訴訟損害正常競爭。

“並非所有的商業信息都可以作爲商業秘密保護。以客戶信息爲例,構成商業秘密的客戶信息,除客戶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基礎信息外,還應包括交易習慣、意向、價格承受能力等深度信息,以區別於他人從公共渠道獲得的信息。”郭丹子法官說道。

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裁判中指出,員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積累的知識、經驗和技能,除屬於經營者的商業秘密的情形外,構成其人格的組成部分,是其生存能力和勞動能力的基礎,員工離職後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在排除離職員工對客戶實施誤導性或目的性引誘的情況下,客戶基於對員工個人的信賴而自願選擇與該員工或者該員工所在新單位進行交易的,不認定爲侵害商業秘密。”郭丹子法官如是說。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