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的“家務補償金”怎麼算?最高檢發佈典型案例:從0補償到8萬元
封面新聞記者 戴雲
5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第四批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共6件,其中包括劉某珍離婚糾紛案。該案中,劉某珍在婚姻存續期間獨自承擔了較多家庭義務,但在離婚訴訟中因不易舉證未能獲得經濟補償。檢察機關介入後,通過調查覈實,依法向法院制發再審檢察建議,最終保障了劉某珍的合法權益,使其獲得經濟補償8萬元。
據瞭解,劉某珍於1995年與康某卿結婚並育有一子,自兒子五歲起,康某卿外出打工,此後很少回家。20多年間,劉某珍照顧生病的公婆,打理生意,拉扯孩子長大,獨自扛起家庭重擔。
2016年和2018年,康某卿兩次起訴要求解除與劉某珍的婚姻關係,均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2021年,康某卿第三次起訴要求離婚,訴訟中劉某珍要求康某卿給付經濟補償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021年12月15日,湖北省鍾祥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准許雙方離婚。但因劉某珍未提交相關證據,未能獲得經濟補償,只能淨身出戶,生活陷入困境。
《民法典》第1088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但該條款在實際適用中面臨證據認定的困境。
劉某珍不服,向湖北省荊門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依法受理後,圍繞劉某珍要求康某卿給付經濟補償的訴訟請求是否應予支持進行了調查覈實。通過詢問康某卿及其子康某,查明自2001年康某卿外出務工後,其與劉某珍分居,劉某珍獨自經營一家小服裝店,夫妻二人經濟上相互獨立。兒子康某一直隨劉某珍生活,康某卿未支付撫養費。康某卿現每月領取退休金,有一定的履行能力。
基於查明事實,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採納建議後,案件進入再審程序。在確定補償金額時,檢察官們通過檢索類似案例、調查當地生活水平等方式,提出了合理的補償建議。最終,法院改判康某卿向劉某珍支付經濟補償8萬元。
最高檢表示,本案推動了民法典關於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貫徹落實,對於引導全社會重視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義務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促進家庭成員之間合理分工、彼此尊重、共建共享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