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職媽媽離婚獲2萬元經濟補償
“你不就是在家帶個孩子,能有多累。”“帶孩子沒有固定收入還得靠我養。”“做家務還要補償費,我不同意。”全職媽媽小麗起訴離婚,要求丈夫支付家務補償,卻遭到丈夫拒絕,理由是小麗“沒有收入”。
全職媽媽離婚,到底能否請求“家務補償”?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綜合考量小麗投入家庭勞動的時間、家庭勞動的收益、丈夫每月收入等因素,酌定由其丈夫支付小麗經濟補償款2萬元。
2009年,小麗和小俊結婚,雙方婚前及婚後初期感情尚可,並育有一子。爲更好地照顧孩子,小麗辭去了工作,成爲“全職媽媽”。
好景不長,婚後的瑣事成了壓垮小麗的“最後一根稻草”,自懷孕生子後,小麗在家獨自帶孩子,承擔家務,因爲沒有收入,生活支出全部由孃家補貼。
孩子上幼兒園,小俊逼迫小麗向孃家要錢繳費。小麗不想再讓孃家補貼拒絕小俊的要求,小俊便經常惡言惡語,打砸東西,拿孩子撒氣。婚姻期間屢次賭博至深夜不歸,還因打架鬥毆多次進派出所。
小麗和孩子長期處於恐慌環境,心理壓力極大。2021年,兩人分居,小麗帶着孩子回了孃家。
“因爲雙方老人沒法照看孩子,我只能辭職當‘全職媽媽’,我要求家務補償。”今年2月,兩人的婚姻徹底走向破裂,小麗因家務補償款將小俊訴至河西區法院。
小麗表示,小俊多年不承擔家庭開支,不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爲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小麗請求將孩子判給自己撫養,且小俊需要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直至孩子能獨立生活爲止。同時要求分割房產。
面對小麗的訴求,小俊並不認同,稱小麗沒有固定工作和收入,不利於孩子成長;且不同意分割房產,房屋是其獨自購買並承擔房屋貸款,之所以登記在夫妻共同名下是爲了更好地生活;不同意支付小麗請求的家務勞動補償,小麗婚後未出去工作,所有的生活來源均是其在外工作所取得。
河西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小麗與小俊婚後未能妥善處理家庭矛盾,雙方分居已逾兩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雙方均同意離婚,符合法律規定應該准予離婚的情形。雙方均認可自孩子出生後,小麗一直辭職在家,結合相關證據證明,小麗在撫養子女方面,負擔了較多義務、承擔了較多的家庭勞動,有權請求經濟補償。
最終,河西區法院判決如下:婚生子已滿八週歲,表示想和母親小麗共同生活,且分居後婚生子一直和小麗共同生活,故婚生子由小麗直接撫養爲宜,小俊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1000元,每月有一次探視子女的權利,小麗應予以協助;雙方名下房屋由小麗母親出借部分錢款給小俊買婚房,小麗全款裝修,因此房屋歸小俊所有,應向小麗給付房屋折價款945000元;且法院綜合考量小麗投入家庭勞動的時間、家庭勞動的收益、小俊每月收入等因素,酌定由小俊支付小麗經濟補償款2萬元。
河西區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法官王旭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小麗自孩子出生即辭職,全職在家照顧家庭,放棄了個人發展機會,造成了其在經濟、社會地位等方面的損失,法院考量婚姻關係期間小麗負擔相應義務投入的時間、精力以及支付方的經濟能力,確定經濟補償金額。本案的判決肯定了全職婦女的家務勞動價值,傳遞了夫妻平等互愛、共擔家庭責任的價值導向。
來源:法治日報
編輯:楊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