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就沒回來關心探視 老媽不能過活!兒女拒絕承擔
離婚後就沒回來關心探視,老媽不能過活!一對兒女拒絕承擔,獲准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因爲無法工作,所以毫無收入,也沒有任何財產,已達難以維持生活之程度,而有受扶養之必要。依據所在縣市爲基準,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2661元,依法請求她的一對兒女,均須按月給付11331元扶養費,直到她的死亡之日爲止。
法院審理,2個孩子控訴,母親在他們尚年幼之際,就與他們的父親離婚並且離家,之後就沒有再來關心探視他們,自幼是由父親、祖母、姑姑共同扶養長大,母親未曾負擔扶養費用,也未曾前來與他們會面或表達關心,因此他們請求免除對母親小萱的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小萱是一對兒女的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並且根據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小萱在最近1個年度全無所得收入,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足認她的兒女對於母親小萱負有法定扶養義務。
法官認,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官審酌,雙方對於母親小萱於他們出生後,就未曾照顧、扶養,在父母離婚之後,他們就由祖母繼續照顧到高中畢業,祖母后來年紀大了,他們就相互照顧、相依爲命,雙方對於此事實並不爭執。而依據一對兒女的現況,皆無餘力支付母親小萱生活所需之相關費用也不爭執。
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給付扶養費,爲無理由,應予駁回;而一對兒女請求免除對於母親小萱之扶養義務,核與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相符,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