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父親未兌現承諾並將女兒拉黑致其自殘,判賠5000元

現代快報訊(記者 徐曉安)日前,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精選了一批具有典型意義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案例予以發佈,涉及撫養糾紛、未成年人正當權益維護、家庭監護缺失、網絡侵害等熱點問題。其中有這樣一起案例,父母離婚後,父親使女兒受到嚴重的精神損害,法院判決父親擔責賠償。

2008年,朱某與丈夫範某離婚,約定女兒小朱由朱某直接撫養,並由範某支付撫養費。後來,範某按照離婚協議約定,定期支付撫養費。2023年,範某爲挽回與朱某的婚姻,多次要求與朱某、小朱見面並共同生活,並作出爲小朱購買房屋、贈予車輛的承諾。誰知,2023年7月範某失業,無力履行承諾,並將小朱從微信中拉黑,不再與她聯絡,導致小朱受到嚴重的精神損害,無法正常學習、生活,併發生自殘行爲。因此,範某被告上法院,被要求支付精神損害賠償100萬元,或爲小朱購買房屋並將現有車輛歸小朱所有。

法院經審理認爲,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範某作爲小朱的父親,爲彌補感情裂痕承諾贈與女兒財物卻未兌現,多次通過微信聯繫小朱又與其斷聯,嚴重傷害親情,對小朱的身心健康造成了較爲嚴重的傷害,故綜合本案情況,最終酌定範某支付小朱精神損害賠償5000元。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在父母離婚後,雙方均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科學、合法地處理雙方關係、化解矛盾,彌補家庭解體帶給孩子的傷害。父母若不能正確處理與子女之間的關係,會對其身心造成極大傷害,產生精神創傷,長期處於焦慮、痛苦之中,甚至影響其正常生活。父母給子女造成的精神損害,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於賠償數額的認定,應當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經濟能力、侵權行爲的性質以及造成的後果,合理確定賠償方式和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