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一公職人員被判緩刑仍工作5年被開除,單位起訴其索還工資41萬元,一審判了
樑某原是一名公職人員,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他獲刑後仍繼續在單位工作5年多,直到被停止工作和開除。去年,內蒙古赤峰市某預防控制中心向法院提起訴訟,向樑某索還工資41萬餘元。
7月9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法院上月公開此案一審判決書,判決樑某返還赤峰市某預防控制中心41萬餘元。
一審判決書顯示,赤峰市某預防控制中心起訴稱,樑某因涉嫌犯罪被警方抓獲,2013年4月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根據相關規定,應當停發樑某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審期間的部分工資待遇和緩刑期間的所有工資待遇。但因該中心當時對此事並不知情,繼續發放工資待遇至樑某人事關係下劃至紅山區。
對此,樑某辯稱,赤峰市某預防控制中心主體不適格,他刑事案件案發時在赤峰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工作,2018年8月對他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單位是紅山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他沒有在原告處工作,工資等也不是原告單位發放。此外,他認爲,自己被判處緩刑後沒有到監獄服刑,幾年間上班兢兢業業,付出了勞動和體力,理應取得勞動報酬。
法院認定,樑某原系赤峰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職工,2012年12月被警方刑事拘留,2013年4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紅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2016年11月,赤峰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等多部門作出關於市區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機構人員劃轉意見,原紅山區防疫站上劃赤峰市衛生監督所人員當時在職49人,此次49人全部劃到紅山區衛生監督或疾病控制機構。劃轉人員名單中,便包括樑某。
2018年8月,紅山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關於給予樑某開除處分的決定記載:樑某生於1970年8月,紅山區人,本科學歷,1987年10月參加工作,參照管理編制,1987年10月至2005年3月在紅山區衛生防疫站工作,2005年4月至2017年5月在赤峰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工作,2017年5月起在紅山區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工作。2018年6月30日,紅山區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停止樑某工作;2018年8月8日,紅山區紀委給予樑某開除黨籍處分。2013年4月,樑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紅山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樑某身爲國家公職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其行爲已受到刑事責任追究,屬於嚴重違紀,應予嚴肅處理。依據相關規定,經2018年8月24日紅山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領導班子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樑某開除處分,本決定自2018年8月24日起生效。
2023年11月,赤峰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發布相關通知,撤銷赤峰市衛生健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赤峰市衛生健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承擔的衛生監督執法職責整合至赤峰市某預防控制中心。
2024年11月,赤峰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赤峰市審計局出具的審計報告顯示,樑某爲赤峰市衛生執法支隊原職工,2013年4月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2017年5月因機構改革被劃轉至紅山區衛生監督所,紅山區紀委在2018年8月給予樑某“雙開”處分。審計發現,樑某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和被判刑後,赤峰市衛生執法支隊仍爲其發放全額工資33.81萬元、紅山區衛生監督所爲其發放全額工資7.77萬元,合計41.58萬元。剔除樑某拘留至判刑期間的生活費0.5萬元,其餘41萬餘元應予收回,至審計時尚未收回。
法院認爲,得利人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得利,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公務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樑某於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3日被取保候審,按上述規定,自2012年12月起至法院判決生效期間,樑某應被停發工資待遇,按樑某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樑某自2013年4月被判處緩刑後,一直從事工作至2018年8月被開除。赤峰市某預防控制中心主張樑某返還2012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間多取得的工資待遇,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表示,樑某的辯解主張因未提供相關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今年2月13日,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樑某返還赤峰市某預防控制中心41萬餘元。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來源: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