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性侵女子還錄影判14年!惡狼「10歲到80歲」都下手黑歷史曝

▲陳姓男子被控持菜刀性侵還錄影,一二審都判14年。(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南陳姓男子被控持菜刀強迫女子發生性行爲,並在過程中拍攝性影像,全案一審依攜帶凶器強制性交併攝錄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陳男不服提起上訴,臺南高分院審酌相關證據與一審量刑,認爲並無不當,駁回上訴,仍維持14年刑度。

根據判決,陳男於2024年8月間,以住處有信件需轉交爲由,誘騙被害女子到其住處取信,隨即持菜刀強行將她帶入屋內性侵。被害女子在過程中不斷反抗,卻遭陳男以刀威脅,甚至在性交過程中持手機拍攝其裸露影像,造成被害人頭部、腹部、手肘等處受傷。

因被害人女兒發現母親身體多處傷痕並聽聞案情,隨即通知當地里長通報警方查獲上情。里長證實,被害人全身發抖、情緒極度恐懼,足見案發當時所受精神壓力與創傷。被害人經驗傷舉證,警方在陳男手機中也確實查獲拍攝當日影像,作爲主要犯罪證據,陳男一時以攜帶凶器強制性交而對被害人爲照相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

陳男不服提起上訴,陳男並在臺南高分院二審審理時翻翻供辯稱性行爲系「雙方合意」,拍攝影像亦未遭反對,且聲稱自身「病態行爲」應予從輕量刑,但法院認定其供詞反覆,加上警方、驗傷、手機數位證據與證人供述皆相符,難以採信其辯解。

法官指出,被告辯護人雖援引法院2024年度聲保字第867號裁定,主張被告長年有性病理傾向與智能障礙,雖惡行重大,卻屬需施以強制治療之高風險再犯者。主張其出監後由衛生局安排心理師持續進行長達27個月的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但被告卻仍在治療期間內犯案,顯示其行爲控制能力明顯不足。

法官則認爲,是否可減輕刑責,須視被告於犯案當時是否具備「認知行爲違法」及「控制行爲」之能力。責任能力判斷屬於法院職權,雖可參採醫學鑑定意見,但不能取代法官的實質審酌。法院強調,應以行爲當時精神狀態爲核心,綜合卷內資料與被告具體行爲表現予以判斷,並非所有具有心智缺陷者即能據此獲減刑。

且被告前科累累,自1979年間起即涉入強制性交及性自主犯罪,歷經4次確定判刑,曾於2005年度判決中接受刑前強制治療,治療期自2006年至2009年,出獄後再度服刑至2021年10月,惟仍未根除其再犯風險。嘉義監獄曾於2018年對其進行Static-99風險評估,得分高達8分,屬高度再犯等級;即便接受長期身心治療與矯正處遇,出監前與社區治療期間,評估報告皆指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由臺南市衛生局召開評估會議後決議送請檢察官聲請強制治療,目前相關聲請仍由法院審理中。

一審判決資料強調,陳男自1979年間起,即不斷以駕駛贓車、持水果刀、西瓜刀、鐮刀、菜刀及鐵棍等兇器,非法剝奪行動自由等手段,脅迫傷害10歲至18歲之未成年女性及幼女,爲強制性交併予拘禁,手段殘忍且無人性,控制被害人有相當期間,均是因外力介入始放過被害人,至少有8位被害人、8個家庭受害,造成身體及心理永難抹滅之痛苦,且被告犯罪都是在假釋尚未執行完畢、甚至經查獲具保後未久所爲,毫無悔過或同理心,反而一獲自由隨即恣意再犯,被害人自10歲至80歲以上之女子,無論是幼長,均是被告犯罪對象,告訴人甚至希望法院判處陳男死刑,別再出來害人。

另外,里長提出陳情暨聯署書,表明陳男多次犯行,危害鄉里,已造成鄉民惶惶不安,請求從重量刑,一審法官從重量處有期徒刑14年,沒收其作案手機與影像資料,並追徵其未扣案之菜刀。臺南高分院法官認爲一審量刑尚屬妥適,無再予減輕之必要,被告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