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研究生不甘被退指導 侵入教授辦公室、偽造電子簽名下場曝
成功大學楊姓研究生去年4月間因教授不願再擔任其論文指導,侵入其辦公室,且利用系辦人員寄給他的電子郵件,在其登記指導教授表格上僞造教授的電子簽名,他辯稱進辦公室是找教授且資料是教授提供的,法官認他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及行爲僞造私文書罪應執行6月刑。
楊男坦承去年4月16日下午2時32分許進入教授辦公室,另於同日在圖書館使用教授電子簽名而在表格上製作教授簽名,但否認涉有侵入他人建築物及行使僞造私文書等犯行。
他辯稱,進入教授辦公室是要找教授同意在其論文上指導教授處簽名,進入辦公室後,發覺辦公室狀況有異,他擔心是否遭竊,所以入內察看,並非無故侵入告訴人辦公室。他說,教授原是其指導教授,表格所示論文資料是教授提供,他依照教授提供資料製作論文,所以認爲教授有授權他填制相關表格意思。
臺南地院合議庭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楊男進入開啓辦公室門發覺教授不在後,並未立刻退出辦公室,反而進入辦公室,並於室內繞行,四處觀看約一分半鐘後,才行離去。
法官認爲,倘他發現該辦公室可能遭竊或遭他人闖入等不法行爲,衡情應會退出辦公室,並即報警或通知學校行政管理單位進行處理,當無自行在辦公室內四處觀看,自陷嫌疑之地,且不無破壞犯罪跡證可能。
同時,教授提供資料予研究生製作論文與在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欄處簽名以示同意擔任該論文指導教授,顯屬二事,楊男以此主張教授已授權予其在表格上代爲簽名及使用電子簽名,並不可採。
楊男的律師指出,教授於前年9月間寄送電子郵件表示不再擔任其指導教授,且其他繫上教授以楊男爲延畢生而不願意擔任其論文指導教授,導致楊男當時情緒有所失控,且因罹患亞斯伯格症,受此刺激而爆發憂鬱症,於本案行爲時已因情緒嚴重不穩而使其行爲時已經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合議庭委請嘉南療養院就其行爲時精神狀態進行鑑定,認本次鑑定幾件行爲時,並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影響其判斷力或衝動控制能力,楊男行爲時辨識其行爲違法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皆未達顯著減低。
法官認他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判刑2月,又犯行使僞造私文書罪判刑5月,應執行6月刑,可易科罰金。
成功大學楊姓研究生去年4月間因教授不願再擔任其論文指導,侵入其辦公室,且在其登記指導教授表格上僞造教授的電子簽名,法官認他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及行爲僞造私文書罪應執行6月刑。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