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肇事害孕婦1屍2命 小貨車駕駛二審維持原判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爲,劉男造成被害人1屍2命,家屬家庭破碎、身心折磨,爲讓劉男深切反省,不宣告緩刑讓劉須入監服刑。(資料照片 )

屏東劉姓小貨車駕駛前(2023)年3月因超速肇事,撞上即將臨盆的詹姓孕婦,送醫後傷重不治造成1屍2命,屏東地院1審判刑8月,劉男與檢方均不服判決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爲原判決無不當之處,因此維持原判,並不宣告緩刑劉男須入監,可上訴。

詹姓孕婦懷孕37周即將臨盆,前年3月27日騎機車出復興南路1段的巷子時,遭59歲劉男駕駛的小貨車直接撞上,詹姓孕婦顱骨骨折、腦室內出血及多處內出血,急救後傷重不治,腹中胎兒也沒有存活,造成一屍兩命的慘劇。

屏東地院審理時認爲,事故當日天氣晴朗、路面狀況良好,劉男行經事故路口時,無視交通標線與遵守路口減速之規定,反而超速行駛應負肇事責任,並且由於劉並未與死者家屬和解,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判刑8月。

屏東檢方表示,詹女懷孕近臨盆前死亡,而且胎死腹中,劉男卻從未道歉也沒有與家屬和解,應該從重量刑;劉男則認爲自己屬於自首,且需要負責家庭生計,被判刑過重,因此雙方皆提出上訴。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爲,劉男提出賠償80萬元和解金額,雖雙方對於賠償金沒有達成共識,但原審時量刑已考量雙方未和解,而且沒有新事證表明劉男減輕刑度的可能性,因此駁回檢方及劉男上訴,維持8月刑度,且由於劉男造成被害人1屍2命,被害人家屬因此家庭破碎、身心折磨,所生危害嚴重且難以彌補,爲讓劉男深切反省,因此不宣告緩刑讓劉須入監服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