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APP涉違法廣告加熱煙 衛生局已發函調查「最重罰2500萬」

▲加熱煙。(圖/資料照)

記者趙於婷/臺北報導

某超商APP違法廣告加熱式煙品及組合元件等多種品項價格等資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已接獲民衆檢舉,衛將依菸害防制法調查,釐清責任歸屬,最高可處製造、輸入業者2,500萬元罰鍰,處販售煙品業者50萬元罰鍰。

衛福部國健署於今年7月底宣佈有條件通過美國、日本2家加熱煙業者,共14項產品與4款組合元件可上市販售,並於9月陸續完成上市前文件覈定,2家業者分別自10月11日及10月19日起覈准上市,但某超商在上市生效前,違法刊登廣告加熱式煙品及組合元件等販售資訊,涉嫌違反煙害防制法規定。

衛生局建管科許芳源指出,即使加熱式煙品及組合元件「已獲覈准上市」,依菸害防制法規定,仍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廣告或促銷行爲,目前已發函請超商陳述意見,將視調查結果儘速依法處辦。

根據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款規定,「煙品、指定煙品必要之組合元件,其促銷或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爲之: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宣傳。」

同法第28條規定「煙品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12條各款促銷或廣告方式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5百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同法第34條規定「煙品製造業、煙品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違反第12條各款促銷或廣告方式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衛生局呼籲,各業者應確實遵守相關規範,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所有煙品促銷、廣告,違者皆依法處辦,同時提醒加熱煙絕非「無害」產品,其含有尼古丁與多種有害物質,與傳統紙菸皆爲成癮性煙品,應拒絕接觸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