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5萬元現金存取或無需登記!反洗錢監管轉向風險爲本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郭聰聰
備受關注的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規則迎來重大調整。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聯合發佈《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衆徵求意見。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相較於2022年三部門發佈的反洗錢監管規則(暫緩實施),本次《徵求意見稿》出現一項顯著變化是:取消了個人辦理單筆5萬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需“瞭解並登記資金來源或用途”的硬性要求。這一調整標誌着我國反洗錢監管正從“簡單閾值”管理,邁向更精細化、更強調“風險爲本”的新階段。
此次《徵求意見稿》是在2025年1月1日新修訂的《反洗錢法》正式施行的背景下制定的,核心目標是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維護國家安全與金融秩序。文件開宗明義地確立了客戶盡職調查的“風險爲本”原則,要求金融機構需要根據客戶特徵和交易活動的性質、風險狀況,採取相應的盡職調查措施,避免“一刀切”或“風險與措施明顯不匹配”。
具體體現爲兩大方向:
1.低風險情形簡化調查: 對於風險等級較低的客戶或業務關係,允許金融機構採取簡化盡職調查措施,優化客戶體驗,降低合規成本。本次對現金存取業務盡職調查要求的降低,特別是取消5萬元以上資金來源及用途的登記要求,正是這一原則的體現。
2.高風險情形強化調查: 對於被識別爲高風險的客戶、業務關係或交易,則要求金融機構採取更嚴格、更深入的盡職調查措施。
這一調整與本次新修施行的反洗錢法相呼應。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新就在此前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專訪時提到,反洗錢法修訂過程體現了立法機構對“動態平衡”的追求,即在強化反洗錢監管的同時,注重保護單位和個人正常的金融活動與隱私信息。
王新介紹道,“在多個修改稿本之中,立法機構逐步加大了對單位和個人正常的貨幣流轉和金融服務的保護,尤其是在二審稿到三審稿中,立法機構增加了規定對個人隱私的保護,確保反洗錢措施與洗錢風險相適應,並且增加了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泄露反洗錢信息的法律責任。”
三年前,針對自然人客戶單筆存取5萬元以上現金的反洗錢監管規則,曾引發廣泛社會爭議。
2022年1月,三部門曾發佈《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令〔2022〕第1號)。該辦法第十條曾明確規定: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爲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現金存取時,“應當識別並覈實客戶身份,瞭解並登記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
這一規定在當時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個人存取現金超5萬元需登記資金來源或用途”迅速登上熱搜。公衆意見呈現分歧:部分聲音認爲此舉增加了業務辦理的繁瑣性,甚至擔憂可能侵犯個人隱私;而支持者則認爲這是打擊洗錢犯罪、維護金融安全的必要手段。
央行相關部門負責人當時迴應稱,統計數據顯示超過5萬元的現金存取業務僅佔全部現金存取業務的2%左右,因此該規定對絕大多數客戶影響有限,且不會降低業務便利性。該辦法原定於2022年3月1日實施,但在當年2月21日,三部門發佈公告,宣佈“因技術原因”暫緩實施,相關業務按原規定辦理。
此次《徵求意見稿》則移除了對現金存取業務“瞭解並登記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的要求,但在爲客戶提供現金匯款、實物貴金屬買賣等等一次性交易金額業務超過5萬元的,金融機構仍需開展盡職調查,並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或者影印件。
取消5萬元現金資金來源或用途的登記,是否意味着反洗錢監管的放鬆?答案是否定的。
與2022年《管理辦法》中僅3次提及“高風險”相比,本次《徵求意見稿》顯著提升了該關鍵詞的頻次(達6次),並新增了多條極具針對性的強化措施條款,火力集中於真正的高風險領域:
一是高危場景禁止簡化:“當懷疑客戶或者交易涉嫌洗錢或恐怖融資等高風險情形的,金融機構不得采取簡化盡職調查措施。”
二是緊盯特定敏感人羣:“客戶或其受益所有人爲國際組織高級管理人員或其特定關係人的,在具有較高風險情形時,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前述規定的風險管理措施。”
三是嚴控高風險地域關聯: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及時獲取國際反洗錢組織和我國有關部門發佈的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以及強化監控國家或地區名單。對於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客戶或交易,金融機構應當結合業務關係和交易的風險狀況採取強化盡職調查措施和必要的風險管理措施。”
此次公開徵求意見將持續至9月3日。業界普遍預期,在充分吸納市場意見並完善後,《徵求意見稿》有望在FATF(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第五輪互評估前正式落地,成爲中國反洗錢監管邁向“風險爲本”精細化管理的關鍵一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