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悲歌「兒3刀刺死中風母」重判20年 臺南高分院公佈5大理由
許姓男子因長期照顧79歲患有中風的母親,身心不堪重負,2023年12月13日清晨在臺南市歸仁區的住處,持刀殺死母親。(本報資料照片)
許姓男子因長期照顧中風母親身心不堪重負,2023年12月在臺南市歸仁區住處持刀猛刺母親胸部3刀致死,現場畏罪自殘未果後逃逸。一審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重判許男20年後,許男不服判太重,上訴請求依《刑法》59條減刑,但臺南高分院9日以許男曾有多次暴力犯罪、行爲後逃逸責任、並非別無選擇下犯罪、再犯可能性高、家族成員無法全然釋懷等5大理由,判決駁回。
許男上訴主張,10餘年間獨自照顧母親,生活環境封閉,經濟狀況不佳,因一時情緒失控持刀殺害母親,犯後坦承犯行,並曾自殘求同死,觀諸社會對「長照悲歌」希望給予較輕刑度的趨勢,應有《刑法》第59條所定情輕法重之情,應依該規定酌減其刑。
不過,許男雖主張原審量刑過重,但臺南高分院卻認爲有5大理由,並不可採。一、許男曾犯有傷害、重傷未遂及妨害公務等罪,與本案均屬暴力犯罪,原審認素行不佳,並無違誤。
二、許男僅因中風母親不配合照料的細故,即持刀刺母親3刀,手段兇殘又未思及彌補己過,自行報案或請同住的大姊協助將母親送醫,反而離開現場,再傳訊請姊妹爲母親收屍,此等行徑難認犯後當下有何悔意。原審以他犯罪行爲兇殘,行爲後逃避責任,選擇自殘爲由,對被告量刑爲不利考量,並無違誤之處。
三、許男與大姊同住,不須負擔母親照護費用,且二姊會每週提供餐費3000元,若有結餘則由他取得,平日母親也有外勞照顧,案發時他並未面對經濟與獨立照料欠缺外援的困境。原審以他平日並無經濟壓力,且在本案並非「單獨且全日照顧母親」的人,而是在尚有選擇(而非別無選擇)的情況下犯案,對被告爲量刑不利考量,應無違誤。
四、嘉南療養院的鑑定報告,系透過跨專業團隊會議(醫療、心理師、社工師與法律)撰寫給法院作爲量刑參考的報告,原審依該量刑鑑定報告結論,認被告智能正常,但法律意識薄弱、具有反社會人格及嚴重攻擊傾向,且再犯可能性高,而對量刑爲不利考量,並無重大違誤之處。
五、依許男的3名姊妹於原審作證,她們確實無法面對母親遭弟弟殺害的人倫悲劇,心理受到嚴重傷害,無法釋懷。高分院傳喚姊妹3人到庭再爲修復司法努力,但依3姊妹供述,她們迄今仍因本案受有嚴重心理創傷,無法釋懷,因此原審將許男行爲造成姊妹3人心理重大創傷,雖已歷經修復式司法程序,但家族成員仍然無法全然釋懷列入量刑不利考量,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