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三讀 經濟部:子辦法於半年內完成

經濟部指出,外界關心各修正條文的子辦法草擬方向,經濟部將會同財政部於六個月內完成租稅優惠條文子辦法訂定,包括第10條之1增加的AI及節能減碳項目適用範圍、第23條之1投資新創事業相關規定、第23條之2國家重點發展產業適用範圍等事項,將蒐集產業界意見及聽取產官學研專家意見來訂定;至於產創條例第22條特定國家或地區、產業或技術、金額等規定,亦將廣納各界意見,於子辦法訂定完備後,再公佈施行產創條例第22條及第67條之3,以利企業對外投資有所依循。

經濟部說明,本次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擴大投資抵減適用範圍並延長施行;另爲加大投資新創事業力道,調整第23條之1及第23條之2適用要件;同時,因應國際社會高度關切經濟安全議題,並保護關鍵技術,適時增修第22條及第67條之3對外投資機制,修正重點有三點。

第一,AI及節能減碳納入投資抵減,產創條例第10條之1除保留智慧機械項目並調整智慧技術元素、現行5G系統及資安項目外,本次增列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項目,鼓勵產業導入人工智慧與雲端運算等數位技術,提升企業應變能力,以及加速提升產業減碳效率,並配合適用範圍擴大,申請適用金額上限由現行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施行期間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第二,增加新創募資機會。產創條例第23條之1將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實收出資額門檻由現行3億元調降爲1.5億元,促進更多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事業,並提高第3年度起投資新創事業的金額或比率,讓資金能及早投入新創事業;另產創條例第23條之2將高風險新創事業設立年限由未滿2年放寬至未滿5年,投資金額門檻由100萬元調降爲50萬元,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如屬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者,個人所得減除金額由300萬元提高至500萬元,以加速引導更多資金挹注新創事業。

第三,避免關鍵技術外流。產創條例第22條修正公司從事國外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涉及特定產業或技術、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覈准;另增訂第67條之3明定公司未申請覈准實行投資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