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女友喉嚨害昏厥 國訓直排輪教練想交保助學員比賽…高院不準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直排輪教練黃明嵩劈腿,駕車時與劉姓女友爭吵,黃喊「我帶妳去死」,劉女想跳車,黃用手指插她喉嚨害她昏厥。檢方依殺人未遂、妨害自由罪起訴,一審依傷害罪判黃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臺灣高等法院改處1年6月刑。黃以父親罹重病,且直排輪選手10月間有世界比賽卻無人指導,聲請停止羈押,高院駁回。
黃明嵩(39歲)曾結婚又離婚,他聲稱「想念前妻」而違反保護令規定靠近前妻,還有數件家暴、跟蹤騷擾防制法、過失傷害、妨害自由前科。高院8月7日首度開庭時,法官認爲黃曾遭多位女子聲請保護令,本案發生後又有其他人聲請保護令,以「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傷害、強制、恐嚇之虞」,具家庭暴力防制法、刑事訴訟法羈押事由,依「預防性羈押」規定,當庭裁定羈押。
黃與劉姓女子交往並同居,他2022年6月23日下午準備載劉女去新北市林口區上班,途中兩人因黃「腳踏兩條船」而爭吵,黃恫嚇「我就想再撞車給妳看,最好一起死」、「還是妳要我把妳掐死、掐死、我把妳掐死,再去把小花(另一名對象)殺掉,再自殺」。
劉女被迫留在車內,只好偷偷錄音,因黃要求查看手機,劉女嚇得把手機丟出車外、試圖開車門逃離,但因車門上鎖,她把腳伸出車外準備跳車。黃將劉女拉回,並用手指插入她喉嚨,劉女因軟齶、懸雍垂挫瘀傷,一度昏厥。同日晚間10點多,黃接到警察通知稱有人報案「劉女失蹤」,黃才讓她離開租屋處。
新北地院認爲黃明嵩犯的傷害罪,判他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檢察官認爲黃是殺人未遂且量刑過輕,提上訴。高院審理時,劉女指黃過去未被嚴格制裁,手法纔會越來越殘暴,請求重判。
黃明嵩僅承認犯傷害和恐嚇罪,稱無殺人意圖。高院認爲黃明嵩惡性重大、行爲兇殘,又有多次對女性不法侵害而遭法院核發保護令、判刑的紀錄,可見他控制慾強、情緒極端,有犯特殊類型犯罪的慣行,改判1年6月徒刑。
黃聲請停止羈押,律師主張黃並非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也沒有逃亡、或滅、串證之虞,黃曾自掏腰包支持家境困難的學生從事訓練,可以具保、限制住居或電子監控來替代羈押。
高院表示,預防性羈押是一種保安羈押,是爲保護公衆免於受到反覆性犯罪行爲人的犯行的侵害,特別規定的羈押類型;黃曾侵害其他女友、前妻,士林地院、臺北地院、高雄少家法院都發過保護令或判刑,可見他缺乏同理心,而且有暴力傾向,接受認知輔導教育沒有用,且難以控制情緒而隨時可能對家庭成員犯罪,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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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直排輪教練黃明嵩劈腿,駕車時與劉姓女友爭吵,黃用手指插她喉嚨,她一度昏厥。檢方依殺人未遂、妨害自由罪起訴,一審依傷害罪判黃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臺灣高等法院改處1年6月徒刑。黃聲請停止羈押,但高院認爲他隨時可能對家庭成員犯罪,不同意交保。資料照片。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