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 申報查覈 盯豁免門檻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將對轄內2023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展開受控外國企業(CFC)查覈作業。其中針對營利事業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案件,將加強查覈,確認是否確實符合豁免規定。

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持有符合CFC定義的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該營利事業即爲營利事業CFC制度的適用對象。

「豁免門檻」主要有兩項。第一項是CFC有實質營運活動,也就是須同時符合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在當地實際經營業務,且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收入、利息收入、權利金、租賃收入、出售資產增益等消極性收入合計佔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小於10%

第二是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者。但營利事業控制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爲正數且逾700萬元,仍應依CFC制度辦理。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3年申報100%直接持有的CFC當年度盈餘150萬元,低於700萬元,公司認爲免計算CFC投資收益。

但國稅局檢視甲公司CFC及轉投資事業財報發現,公司在列報轉投資事業投資損益時,將其投資損益計算錯誤,實際上,甲公司CFC當年度盈餘達5,000萬元,遠超過CFC豁免門檻。

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時,應以該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數據爲計算基準,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爲防止企業利用海外空殼公司規避稅負,將盈餘留在低稅負地區,藉此避稅,財政部建立CFC制度,自2023年上路,企業持有符合CFC定義的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不符合豁免條件,應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