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豁免條款 兩個注意

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自2023年起實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CFC盈餘未達700萬元可免依CFC稅制計稅,但有兩大注意事項,首先若同公司持有全數CFC盈餘合計逾700萬元將無法豁免;其次CFC營業未滿一年,豁免門檻應按比率計算。

國稅局解釋,爲防止企業利用海外空殼公司規避稅負,將盈餘留在低稅負地區,藉此避稅,財政部建立CFC制度,企業持有符合CFC定義的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不符合豁免條件,應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針對豁免條件,國稅局指出,依相關辦法規定,若個別CFC當年度盈餘未達700萬元,原則上可免依CFC制度辦理課稅,但這項條件不是「單獨計算、單獨免除」,而必須考量同一企業控制下的全部CFC盈餘總和。

舉例來說,一家臺灣公司若分別在新加坡、開曼羣島及香港設有三間CFC,當年度盈餘分別爲200萬、250萬及300萬元,雖各自未達700萬門檻,但三家合計爲750萬元,且整體爲正數,就必須納入申報課稅範圍,不能因「單家公司未達門檻」而全數豁免。

此外,若其中一家CFC當年度營業期間未滿一年,700萬元門檻應按其營業月數依比率調整,比如說公司僅營業六個月,則門檻下修爲350萬元;若未滿一個月,則仍以一個月計算,這項規定是爲防止企業透過會計年度切割來規避門檻。

國稅局提醒,若企業有多間CFC,應綜合計算各公司盈餘或虧損總和,只要合計結果爲正數且逾700萬元,即使個別公司帳上盈餘不高,仍無法主張免除,企業在辦理年度營所稅申報時,應主動檢視海外子公司的營運情形及盈餘狀況,確實依規定申報,以免日後遭查補並加計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