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空殼公司 難豁免CFC

反避稅風潮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若名下受控外國公司(CFC)未具備「實質營運活動」,即使在當地掛有營業處所或僱用員工,也可能被認定不符規定,須將盈餘計入投資收益課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臺灣自2023年起正式實施CFC制度,目的在防堵企業利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空殼公司,藉此規避稅負,除非符合豁免條件,例如當年度盈餘低於新臺幣700萬元,或確實具備實質營運活動,否則都必須將CFC盈餘依持股比例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

所謂實質營運,是指CFC在登記地有固定營業處所並僱用員工,且其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金及資產出售等所得,佔營收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必須低於10%,才符合規範。

不過,國稅局發現不少企業僅以低額租金髮票或名義僱用員工作爲佐證,卻無法證明公司實際在當地經營,容易在查覈時被駁回。

舉例來說,甲公司聲稱全資持有的CFC-A公司在登記地有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符合豁免要件,但經查,其全年租金僅約2萬元,沒有水電支出,員工實際任職地點也不在登記地,與規定明顯不符,國稅局依規定計算,要求甲公司認列CFC-A公司投資收益6億元,補徵稅額1.2億元。

國稅局強調,CFC制度除提升反避稅機制效能,也兼顧跨國企業合理需求,但若要適用豁免條件,企業必須能提出充分證明文件,呼籲企業結算申報時應全面檢視海外子公司實際營運狀況,依規定格式完整揭露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