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參與經國號戰機設計 狠父拋妻棄女40年下場曝光
臺東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曾參與IDF經國號戰機設計團隊的臺東七旬翁收入穩定,卻在40年前棄妻女不告而別,如今年邁、仰賴每月國民保險年金5446元維生困難,須扶養,但其女兒認爲他長期家庭冷漠,因此提告免除扶養義務,臺東地方法院認爲老翁確實未盡父親扶養子女義務,情節重大,因此判準,可抗告。
1980年代在時任總統蔣經國指示下,空軍展開「鷹揚計劃」,1988年第1架「IDF」原型機出廠,該老翁原任職IDF經國號戰鬥機設計團隊,1989年自請離職。
判決書指出,老翁1981年間與盧女結婚,育有2女,老翁當年參與國防尖端工程,收入穩定,但對家庭漠不關心,僅偶爾交付百元家用。1979年間,夫妻帶着孩子搬至臺中潭子租屋後,老翁竟不告而別,自此音訊全無。
盧女只能獨力撫養2名女兒,因經濟困窘,她從事保險、賣車業務收入微薄,經常無力繳交房租,甚至買不起熱水器、冷氣。寒冬時母女只能借用房東浴室洗澡,炎夏則睡在地板納涼。貧困壓力下,大女兒年輕時不幸早逝,小女也因長期缺乏父愛與生活重擔,身心飽受煎熬。
盧女出庭證稱,先生自離家後不曾支付生活費或探視子女,「女兒從出生到成年,都是由我及孃家的媽媽把他養大,丈夫幾乎沒有負擔家用或小孩的相關費用」、至於丈夫爲何不告而別?她則回答「我到現在都不知道原因是什麼,我每天伸手向他要錢,他都給我100元、最多300元,這樣我怎麼養小孩?」
老翁已屆70歲,只靠每月5446元國民年金度日,名下只有老車1輛,並無其他收入或財產,因此主張女兒應履行扶養責任。
臺東地方法院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若父母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子女得聲請免除扶養。老翁拋家棄女長達40年,毫無盡責行爲,確屬情節重大,最終裁定女兒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全案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