廁所藏手機偷拍未成年少女 臺南男子遭判刑2年6月

張姓男子在廁所藏放手機,等確認未成年女學生要進入時開啓錄影遭逮送辦;臺南地檢署依兒少性剝削條例「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提起公訴,將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臺南地院合議庭認爲並非「罪疑唯重」,審理時變更法條爲「拍攝少年性影像」,將張判刑2年6月。

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去年5月22日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一名未滿18歲的女學生,已經知道對方未成年,卻趁着衆人一起在臺南市安南區一間工廠內打麻將時,隔天凌晨1時許先進到工廠廁所,在洗手檯下方U型管處裝設手機;張確認等到女學生來上廁所後,就開啓錄影功能離開。

女學生在廁所內更衣時,裸露胸部與身體隱私部位等影像均被張的手機錄下,但女學生眼尖發現有手機對着她拍攝,不滿告知母親,由母親報警處理;檢方偵訊、法院審理時,張均承認犯行,並有監視器影像與偷拍的性影像爲證,法院認定事證明確。

不過,對於檢方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將張起訴,法院合議庭用2千多字論述,「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須具壓抑或妨害兒少意思自由的性質。

合議庭認爲,如行爲人僅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的兒童或少年拍攝其性影像,自無從該當「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應僅論以同條例第36條第1項之罪;條例已分別依行爲人對被害人施加手段的強弱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定刑,並無「罪疑唯重」或一律適用最不利於行爲人條款的必要。

合議庭指出,公訴意旨認張姓男子應論以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項,容有未洽,已當庭告知張該等罪名與法條,堪認對被告防禦權行使並無實質上妨礙,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認定張觸犯同條例第36條第1項之拍攝少年性影像罪。

合議庭說明,張的律師雖稱張因欠缺法律正確認知下,所爲欠缺慎思,至今已甚感後悔;請考量張當次行爲時即遭發現,並未有觀覽行爲,影片並未流出,傷害尚未擴大,且張承認所有犯行,配合偵審程序進行,請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但合議庭認爲張並無「顯可憫恕」情狀。

張案發時爲成年人,明知對方是未成年人,仍爲滿足一己私慾犯案,使女學生心靈留下陰影,嚴重影響其成長過程中心理及人格健全發展;且張並未取得女生諒解,依其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考量,尚難認有何特殊原因與環境而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或有顯可憫恕之情。

合議庭審酌,張承認犯行,兼衡其智識、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素行紀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對於女學生造成侵害等,依犯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刑2年6月。

張姓男子在廁所安裝手機,等確認未成年女學生要進入時開啓錄影遭逮送辦,臺南地院合議庭依兒少性剝削條例「拍攝少年性影像」,將張判刑2年6月。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