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正元抗告結果出爐:須配戴電子腳環、每日到這報到
前立委蔡正元被控利用中影股權交易機會,私吞阿波羅投資公司2.8億元資產,一審依業務侵佔罪判刑3年6月,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判刑6月,最高法院裁定蔡配戴電子腳環。(中時資料照片)
前立委蔡正元被控利用中影股權交易機會,私吞阿波羅投資公司2.8億元資產,一審依業務侵佔罪判刑3年6月,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二審臺灣高等法院日前裁定蔡正元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他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駁回確定,蔡從2025年4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止,配戴電子腳環,每日上午10時至12時,在其限制住居地址向科技監控中心報到。
蔡提抗告指出,原裁定命他配戴電子腳環之效果,實際上對他的人身自由、居住及遷徙自由構成實質限制,使其無法自由出入國境,等同於以科技手段迂迴重現限制出境、出海之效果,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居住及遷徙自由等,嚴重侵害他受刑事訴訟法保障不得再限制出境、出海之法益,且使他無端遭受比限制出境、出海更嚴重的人身自由限制,顯屬達法濫權之處分。
蔡說,他沒有犯罪嫌疑重大之情事,也無羈押之原因存在,縱認本案有羈押之原因,他自起訴至今歷經7年多,均恪遵法院諭示限制住居並遵期出庭,從未有任何逃亡情事,是對其諭示限制住居已足保全審判程序之進行,顯足以達到本案替代羈押之目的。
最高法院認爲,高院已命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相關事項,依法訊問蔡正元,而爲相關必要之調查,並詳爲說明他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原裁定所爲論斷說明,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且所爲裁量亦無逾越比例原則,或有何濫用權限或出於恣意,自無抗告意旨所指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蔡正元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