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傳播妹沒有「暗槓」小費 要求脫光檢查判刑4月

董姓女子與人喝酒,找傳播妹助興,她懷疑傳播妹私藏小費,要求傳播妹脫光衣物檢查,以手機拍攝傳播妹的裸體照,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起訴;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判董女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35歲董姓女子2023年10月14日與乾弟等友人一同飲酒,期間,一羣人爲助興,找傳播小姐到場一起飲酒。

傳播妹因收取現場客人給的小費,董女心生不滿,見傳播妹進入廁所,便跟至廁所內稱「你是不是有拿人家的小費?叫你拿你就拿?」,傳播妹表示「不然還你。」

檢方指控,董女接着對傳播妹表示「誰知道你其他地方有沒有藏小費?」此時,傳播妹在廁所內脫光全身衣物,以證明未私藏小費,董女則趁機以手機拍攝傳播妹全身裸體的影像,傳播妹事後向臺北市警萬華分局提告。

檢方偵查,依搜索票、扣案iPhone手機內傳播妹的裸體照片截圖等證據,將董女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起訴,法院審理,董女沒出庭,法官認爲警詢時董女已認罪,可以論罪。

判決說,董女只因與傳播妹發生爭執,即以手機攝錄對方性影像,侵害他人隱私權,考量董女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悟,犯後態度尚可,依法判刑。

董姓女子與人喝酒,找傳播妹助興,她懷疑傳播妹私藏小費,要求傳播妹脫光衣物檢查,以手機拍攝傳播妹的裸體照。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