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傳播妹偷藏小費 要求脫光檢查還拍照慘了
懷疑傳播小姐偷藏小費 她要求脫光衣服檢查還拍攝 下場慘了(示意圖,達志影像)
董姓女子2023年與友人喝酒,找傳播妹助興,她因對方收了友人的小費且藏起來,要求她到廁所脫光衣物檢查,以手機拍攝傳播妹的裸體照,臺北地院考量董女坦承犯行,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董女2023年10月14日與乾弟等友人一同飲酒,期間爲助興而找傳播小姐到場一起飲酒,被害女人到場一同飲酒助興,但她因收取現場客人給予之小費,董女心生不滿,見她進入廁所,便跟至廁所內對她稱:「你是不是有拿人家的小費?叫你拿你就拿?」,她表示:「不然還你。」
董女續表示:「誰知道你其他地方有沒有藏小費。」,要她在廁所內脫去全身衣物,董女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未經她同意,趁機以手機拍攝她全身裸體之性影像。
臺北地院審酌董女僅因與被害人發生爭執,竟無故以手機攝錄她之性影像,侵害她隱私權,對她人心理造成傷害,所爲實有不該,惟念董女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悟,堪認態度尚可,判處易科罰金之刑4月。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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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佈、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系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