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看設立地 觀眾纔是關鍵!勤業眾信拆解網紅課稅眉角

勤業衆信提醒,新制首次明確定義「網紅」與「平臺」的課稅範圍,對YouTuber、直播主與跨境影音平臺等自媒體產業影響重大,若創作者或平臺涉及境內勞務銷售,未依規定登記或申報營業稅,恐面臨補稅與罰鍰風險。路透社

針對財政部日前發佈「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勤業衆信提醒,新制首次明確定義「網紅」與「平臺」的課稅範圍,對YouTuber、直播主與跨境影音平臺等自媒體產業影響重大,若創作者或平臺涉及境內勞務銷售,未依規定登記或申報營業稅,恐面臨補稅與罰鍰風險。

勤業衆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建宏表示,新規將「數位創作收入」正式納入營業稅體系,象徵我國稅制數位化的里程碑,對創作者而言,只要每月勞務收入達5萬元起徵點,就須辦理稅籍登記並開立發票;對境外平臺來說,若提供的內容主要面向臺灣觀衆,也須依境外電商課稅制度繳納5%營業稅。

勤業衆信說明,課稅的核心不是金流在哪裡,而是「服務接受地」在哪裡,也就是說,只要影片或直播的主要觀衆在臺灣,即使平臺或廣告主設在海外,仍可能被視爲「境內銷售」,須依規繳稅。

舉例來說,一名臺灣網紅在本地平臺上播放影片並獲取廣告分潤,屬境內勞務,應課5%營業稅;但若同樣內容由境外平臺播放給海外觀衆,則可適用外銷零稅率。

此外,境外平臺若替境外廣告主播放廣告,但收看者爲臺灣觀衆,該平臺仍須依「境外電商」規定繳納營業稅,並應區分境內外觀衆比例計算稅額。

爲協助業者與創作者適應制度,財政部公告自即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設有輔導期,期間內若尚未完成稅籍登記、開立發票或申報營業稅,得免予處罰。

陳建宏提醒,網紅與平臺應建立清楚的交易紀錄,如IP位址、付款帳戶、手機號碼等,以辨識觀衆所在地,並重新檢視收入結構與開票流程,確保遵法報稅,過去以興趣爲出發的創作者,只要有穩定營收,就不再是業餘行爲,而是必須依法申報的營業活動。

網紅稅課稅三情境。圖/勤業衆信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