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大亨私生女掀遺產稅大變革 勤業衆信拆解「贈與大老婆」修法
▲大法官釋憲爲遺贈稅帶來重大變革,財政部積極調整因應。圖爲財政部外觀。(圖/資料照)
記者陳瑩欣/臺北報導
已故鋼鐵大亨6歲私生女與北區國稅局就「擬製遺產稅」計算爭議經大法官裁定私生女不應揹負繼承金額逾5倍稅金後,財政部開始爲修改相關稅制進行準備,勤業衆信會計師事務所觀察,未來稅制走向將針對拋棄繼承的「大老婆那一房」課不到稅的問題進行調整,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認定會因此出現轉變。
勤業衆信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負責人王瑞鴻指出,所謂的「擬製」,並不是真的遺產,而是從遺產稅繼承人、遺產受遺贈人(含死亡前2年獲贈資產)從被繼承人上所獲財產進行估算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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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之案例-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鉅額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計入遺產課稅,但配偶與子女拋棄繼承,導致非婚生子女僅繼承少部分遺產,卻負擔鉅額遺產稅,顯不符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而先訂定此過渡期間作業原則。
王瑞鴻表示,未來遺贈稅的修法方向若將納稅義務人加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之受贈人」,則就算配偶拋棄繼承,日後仍然會是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不過鋼鐵大亨元配一房已拋棄繼承並予覈定,修法不會回溯。
當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配偶財產(即擬製遺產),應並計入遺產總額課稅,配偶應與其他繼承人共同就擬製遺產及其他遺產辦理遺產稅申報。
在此情形下,擬製遺產稅額(納稅義務人爲配偶)及其他遺產稅額(納稅義務人爲全體繼承人)之計算,則以全案遺產稅額,按「擬製遺產」及「其他遺產」分別佔「遺產總額」之比例計算。意即配偶應就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的財產,按比例負擔遺產稅,並與全體繼承人稅單分開開徵。
勤業衆信以遺產總額6500萬元(含擬製遺產500萬元),全案遺產稅額275萬元爲例:
**配偶-擬製遺產稅額爲21萬元[=275萬*(500/6,500)];
**全體繼承人-其他遺產稅額爲254萬元[=275萬*(6,000/6,500)]。
另外,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例中也提及,過世前11天財產贈與老婆,贈與後沒有剩餘財產請求權的使用空間,並不合理,王瑞鴻解釋,因爲擬製遺產贈與視同先生遺產,可視爲剩餘財產,配偶在動用「剩餘財產請求權」時,也可適用,由於處理原則只是過渡性權宜措施,日後財政部修法時仍可能要落實於法條。
遺產稅額計算,系按被繼承人死亡時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各項扣除額及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10%-20%稅率計稅。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規定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先前擬製遺產不得列入計算扣除額,作業原則將擬製遺產視爲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並計算扣除額,不受民法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範圍之限制;但繼承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規定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亦不得以擬製遺產充當履行民法給付義務之財產。
當配偶剩餘財產爲4,000萬元,納稅義務人得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爲1250萬元[=(6,500-4,000)/2];惟繼承人實際給付之請求權金額,仍依民法規定計算爲1000萬元[=(6,000-4,000)/2]。
爲落實憲法保障平等權及財產權,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除發佈過渡期間作業原則外,亦將盡速提出遺贈稅法修正草案。因應此波修法變革,搭配114年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之調高,王瑞鴻提醒,應審慎評估世代傳承的整體稅務規劃,透過有計劃性的贈與,搭配其他傳承工具預留稅源,確保家族資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