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想取物遭拒!竟自制爆裂物丟拖吊場 臺中男遭法院判7年半
臺中市徐姓男子去年因不滿拖吊場員工拒絕讓他取回車內物品,竟自制2枚爆裂物丟入場內,幸未成功引爆。臺中地院依非法制造爆裂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併科罰金5萬元。(潘虹恩攝)
臺中市徐姓男子去年5月間,因不滿拖吊場員工拒絕讓他取回車內物品,竟自制2枚爆裂物丟入拖吊場內,幸未成功引爆釀成傷亡。徐男被逮後辯稱「製造煙霧彈」、「不具殺傷力」,但臺中地院審理後認爲徐辯詞屬卸責之語,犯案明確,依非法制造爆裂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併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徐男因駕駛車輛遭拖吊至崇德拖吊保管場,欲取回車內物品時,遭員工拒絕心生不滿,竟於去年5月15日在住處,將含有碳粉、硝酸鉀、蔗糖等成分的煙火類火藥,分別裝填入瓦斯罐、清潔劑空瓶內,插入爆引(芯)與火藥緊密接觸,再以黑色及綠色膠帶纏繞固定封口方式,製造出2枚爆裂物。翌日4時26分前往崇德拖吊保管場,將2枚爆裂物引信點燃後擲入保管場內,幸2枚爆裂物因故未能引爆,後經簡姓保全巡視時發現而報警。
徐男坦承將物品引信點燃丟入保管場,但辯稱制造的「只是煙霧彈,不具殺傷力」、「不會爆炸」等語。其辯護人則稱,依刑事局函文與鑑定書,僅針對2物做外觀與構造檢視,未實際引爆測試亦未分析火藥成分比例,無法證明2物品具有實質殺傷力與破壞性。且徐男手機上網紀錄顯示是搜尋製造煙霧彈,且徐男丟入物品後有告知簡姓保全有煙霧,可知徐男主觀上無製造爆裂物故意,請求無罪判決。
臺中地院調查全案證據及鑑定結果,認定徐所提出辯詞難以採信。法官審酌,徐男非法制造具殺傷力的爆裂物,對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構成潛在危害,應強烈譴責,而徐男至今否認犯行、推諉卸責,犯後態度消極。
法官認爲,儘管爆裂物未成功引爆,但其內含煙火類火藥量分別高達335.5公克與383.4公克,若引爆將對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響,不可輕縱,最終依涉犯非法制造爆裂物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扣案之2枚爆裂物均沒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