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 向拖吊場丟爆裂物 男遭判7年半罰5萬

臺中市徐姓男子去年因不滿拖吊場員工拒絕讓他取回車內物品,竟自制2枚爆裂物丟入場內,幸未爆炸。臺中地院依非法制造爆裂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併科罰金5萬元。(潘虹恩攝)

臺中市徐姓男子去年5月因不滿拖吊場員工拒絕讓他取回車內物品,竟自制2枚爆裂物丟入拖吊場內,幸未引爆釀成傷亡,臺中地院審理後依非法制造爆裂物罪判處徐男有期徒刑7年6月,併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去年5月間,徐男駕駛車輛遭拖吊至崇德拖吊保管場,欲取回車內物品遭員工拒絕而心生不滿,竟在住處將煙火類火藥分別裝填入瓦斯罐、清潔劑空瓶內,插入爆引(芯),再以膠帶纏繞固定封口,製造出2枚爆裂物。徐並在翌日4時26分前往崇德拖吊保管場,將2枚爆裂物引信點燃丟入場內,幸2枚爆裂物因故未引爆,經簡姓保全巡視發現而報警。

徐男犯後辯稱,製造的「只是煙霧彈,不具殺傷力」、「不會爆炸」等語。其辯護人則稱,依刑事局函文與鑑定書,僅針對2物做外觀與構造檢視,未實際引爆測試、分析火藥成分比例,無法證明2物具有實質殺傷力與破壞性,且徐男手機上網紀錄顯示是搜尋製造煙霧彈,可知徐男主觀上無製造爆裂物故意,請求無罪判決。

臺中地院調查全案證據及鑑定結果,認定徐所提辯詞難以採信。法官審酌,徐男非法制造具殺傷力的爆裂物,對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構成潛在危害,應強烈譴責,而徐男至今否認犯行、推諉卸責,犯後態度消極。

法官認爲,儘管未成功引爆,但其內含煙火類火藥量分別高達335.5公克與383.4公克,若引爆將對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響,不可輕縱,依涉犯非法制造爆裂物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扣案2枚爆裂物均沒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