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橫刀奪愛!莽男在情敵機車放「遙控爆裂物」遭判重刑
胡姓男子因懷恨自己遭橫刀奪愛,製作爆裂物綁在情敵摩托車上,幸被識破未釀災,胡男1、2審都遭判重刑,民事庭也被判罰10萬元。(資料照片)
高雄市美容用品店胡姓老闆疑因情變懷恨,涉嫌在自家店內製作具有殺傷力的遙控爆裂物,並將其綁在情敵機車避震器旁,所幸爆裂物在當天中午即被發現,未釀成傷亡。一、二審法院審理後均認定胡男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依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製造爆裂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2月,併科罰金10萬元;受害者另提起民事求償,一審判賠10萬元精神補償,刑、民庭均可上訴。
判決指出,胡男因懷疑鄭姓男子介入其與黃姓女友的感情,2023年10月29日凌晨,在三民區美容用品店內以電池、火藥、汽油、定時器與遙控模組等材料,組裝出一枚結構複雜、具有遙控引爆功能的爆裂物。當日凌晨3點多,胡男潛赴鄭男住處,將該裝置以膠帶固定於對方機車後輪避震器旁。
當天中午,鄭男接獲鄰居告知,有可疑人士凌晨徘徊其車旁,查看後赫然發現爆裂物,立刻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後迅速鎖定胡男涉案,並在翌日持搜索票查獲製作爆裂物的材料與相關物證。
胡男雖辯稱已將爆裂物總電源已關閉、遙控器也已損毀,且火藥量極少不足引爆,並無實際危害,否認構成爆裂物犯罪。然而,法院依據刑事警察局專業鑑定認定,該裝置使用的是雙基發射火藥與汽油,配有可導通的電熱絲與遙控開關,具備明顯爆炸條件,爆炸時可能產生高壓並造成玻璃破片與汽油引燃,具殺傷與破壞性。
一審時法官指出,爆裂物的構成不以實際引爆爲要,只要具備殺傷力與引爆機制即可構罪,胡男辯詞難以採信。考量其行爲嚴重危害公共安全,雖未造成實際傷亡,但已達到重大威脅,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量刑須重,酌減後仍判處徒刑15年2月,胡男不服上訴,二審法官仍持相同看法,將上訴駁回;全案可上訴。
鄭男另對胡男提民事求償500萬元,高雄地院審理時,胡男仍堅稱自己只是意圖恐嚇,製造的炸彈沒有殺傷力,但說詞不被法官採信,認爲胡男造成鄭男生活恐懼、精神痛苦,判他應賠1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