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新制7月上路被質疑損害民衆權益 內政部指保障更周延
《殯葬管理條例》7月1日起將施行新制,圖爲各地宣導新制的狀況。(內政部提供)
《殯葬管理條例》7月1日起將施行新制,明定12%管理費下限等規定,傳出有消保人士認爲不利消費者。內政部今天表示,此下限規定對於消費者提供一定的保障,塔位也並無不能轉讓情事。相關子法經過長時間討論,已完整建構對消費者的保障機制。新制不僅使管理費的運用更符合殯葬設施永續經營的目標,也更周延保障消費者權益。
外傳有消保人士質疑,《殯葬管理條例》施行新制,明定12%管理費下限不利消費者;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將「永久使用權」修正爲「非定期使用權」有不確定性;購買塔位指定位置未來將不能轉讓。
內政部表示,新制相關修正均通盤考量實務狀況,並在對現行制度衝擊最小的情形下推動,且「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全程在消費者保護團體參與下,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通過、行政院覈定在案,新制不僅使管理費的運用更符合殯葬設施永續經營的目標,也更周延保障消費者權益。
內政部說明,依照現行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業者與消費者簽訂私立公墓、納骨塔使用權買賣契約應明訂管理費,並設立專戶專款專用,如果雙方約定不收取管理費者,依現行規定應由總收取價金提撥至少10%作爲管理費。
7月1日施行的新制是由立委提案,將現行管理費與「將管理費以外其他費用提撥2%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兩制合一,考量現行總提撥管理費及基金比例,約佔總收費之11.8%。
爲避免新舊制度差異過大對市場造成衝擊,內政部指出,當時提案委員建議管理費應占收取費用至少12%,亦即業者向消費者收取的契約一切費用內至少有12%以上的管理費,此下限的規定對於消費者提供一定的保障。
至於應記載事項將「永久使用權」修正爲「非定期使用權」,內政部表示,這是考量殯葬設施均有建築物的物理使用年限,實務上「永久使用」沒有實現可能性,所以新制以設施自然老舊、無法修復爲止的「非定期使用權」取代。
另考量消費者購買存放設施時,該建物已啓用時間,內政部說明,新制明定契約應約定其使用時間不得少於一定年限,與現行制度明文規定「永久使用權」是指「同意消費者供奉存放至骨灰骸存放設施自然老舊不能修復時止,雙方並應約定最少使用年限」內容並無大幅更動,新制只是將「永久使用權」名稱修正爲「非定期使用權」,對消費者而言,並無不確定性。
至於買賣塔位指定位置後,內政部認爲,業者已無法將該位置販售給其他消費者,即購買人已享有該位置之專屬使用權,新制將指定至「樓區排層號」者「視爲已使用」,而不能任意終止契約跟退費,如需將塔位使用權轉讓他人,現行及新制應記載事項的第18點已明訂相關轉讓過戶程序,並無新制後不能轉讓情事。
內政部強調,殯葬管理條例有關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新制,自112年12月27日公佈至今已逾1年6個月,其間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與定型化契約等相關子法,經過長時間之討論,已完整建構對消費者的保障機制,新法之施行將更有助於保障消費者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