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新增「暫定受保護樹木」機制 議員要求再明定「緊急情況」
北市府委託專業團隊,調查受保護樹木。圖/臺北市公園處提供
北市議會法規會上午審查北市樹保自治條例修正案,因北市沒有「暫定受保護樹木」機制,爲避免老樹在認定是否爲受保護過程中遭砍伐,明定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逕先列管。不過議員認爲「緊急狀況程序」不夠明確,應重修文字,下週再送審議。
北市文化局表示,北市要保全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但也考量對社區、道路交通安全和都市發展,取得平衡,且市議會對樹保的內容有不同的建議,經過舉辦公聽會和專家的討論後,決定再修正樹保條例。
其中修正條文還包括,北市的樹木生長特徵和速度差異大,不宜以單一的標準,認定是否應該予以保護,因此對保護樹木認定標準,改爲依闊葉樹、針葉樹及桑科榕屬樹種的樹高、直徑及樹胸圍予以不同規定,上午修正通過。
北市文化局長蔡詩萍表示,其中新增條文,是授權主管機關,得就受保護樹木之認定程序及廢止程序,訂定辦法,新增「暫定保護樹木的制度」並就其法律效果,暫定受保護期間,能夠有的緩衝期。
蔡詩萍指出,比較特別的是,採用了文資相關的辦法,一旦樹木被討論樹保時,就暫定保護樹木的期間,因爲過去曾經發生過,一旦樹木被討論要不要保護時,就被砍掉了,所以暫訂一個期間。
由於樹木一旦成爲暫定受保護樹木,將對所有人、管理人或佔有人的使用、管理及收益等權利,即造成一定程度影響,且未來若在認定期間砍伐、破壞老樹,可開罰最高10萬元。蔡詩萍指出,但也不會拖太久,若確定不符文資不予保留,就可以廢止。
文化局指出,新增條文明定認定期間應以4個月爲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自首次派員進行現場會勘時起算;不過法規會召集人吳世正和議員汪志冰認爲,首次派員是指當天派員去現場?還是技師來會勘時起算?文字有疑義。
蔡詩萍指是「一派員去就成立了」,但議員仍認爲口頭講沒有用,若認爲要「即刻派員」就應該明定在法條內,因此將條文先暫擱,等修正文字後再送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