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樹保條例」修法卡關 4個月保護期定義不明 恐成漏洞

爲維護都市自然文化景觀、因應《森林法》新增受保護樹木規定,北市擬修正「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北市議會法規會22日審查,針對尚未進入認定程序前的樹木修法,如遇緊急情況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列爲暫定受保護樹木,但因定義不夠明確,新增條文暫擱。(張珈瑄攝)

法規委員會第一召集人吳世正和第二召集人汪志冰與其他與會議員皆認爲,「樹要鋸是很快的」,目前條文看起來不夠緊急,應該在條文中清楚定義。(張珈瑄攝)

爲維護都市自然文化景觀,北市制定「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又因應《森林法》新增受保護樹木規定,北市議會法規會22日審查,北市針對尚未進入認定程序前的樹木修法,如遇緊急情況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列爲暫定受保護樹木,但因其中定義不夠明確,新增條文暫擱,修正後再送審議。

「樹保條例」 自2003年制定已修正多次,因不少議員關心社區、道路交通安全需要及都市發展平衡等樹保議題,加上中央法規與地方有不同處,市府決定和中央法規保持一致,另有民衆反映部分樹種會竄根影響到社區公共建物和交通路段,故市府經過公聽會和專家討論,決定修正條文。

蔡詩萍指出,修正內容包括鑑於不同樹種生長速度及特性容差異,改依北市3大樹種闊葉樹、針葉樹及桑科榕屬樹種的樹胸高直徑及樹胸圍,予以受保護標準不同規定;另因受保護樹木認定及審查程序均需一定期間,爲避免樹木在此期間遭受砍伐或其他方式破壞,新增「暫定保護樹木製度」條文,授權主管機關得就受保護樹木認定程序及廢止程序訂定辦法,暫定受保護期間也能有緩衝期。

蔡詩萍說,由於過去發生過一旦討論是否要樹保,樹可能馬上被砍掉,所以此次採用文資相關辦法,樹木如被討論樹保時,就暫定了保護樹木的期間;此外因樹木成爲暫定受保護樹木,對於所有人、管理人或佔有人之使用、管理及收益等權利即造成一定程度影響,蔡詩萍說,時間不會拖太久,若確定不符文資即廢止、不予保留。

不過法規委員會第一召集人吳世正和第二召集人汪志冰與其他與會議員皆認爲,新增條文認定期間以4個月爲限,必要時得延長1次,並自首次派員到現場會勘時起算,其中「首次派員 」定義不明確,是接到1999電話算起,還是首次派員又或是技師會勘開始算,「樹要鋸是很快的」,目前條文看起來不夠緊急,應該在條文中清楚定義,故請北市法務局和文化局討論研擬,故條文暫擱。